赣州金诚建设有限公司

***、***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33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赣州市宁都县。
被执行人:赣州金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华城文远阁****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960Y。
法定代表人:卢定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金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11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万元及利息,截2020年12月21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敏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