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诚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5执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赣州**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3号华城文远阁A栋10#店面,现地址:赣州市沙河大道6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960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宁都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2.937834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2日,未执行72.937834万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远浩
人民陪审员  赖德祥
人民陪审员  温亚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