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诚建设有限公司

**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55年5月8日生,汉族,兴国县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宁都县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3号华城文远阁A栋10#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196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3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2020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28120元,截至2020年9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5281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在赣州邦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处享有40%股权,现已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奥迪牌小车可供执行,现已查封,但车辆并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廖路长
审判员 李培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丽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