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3号华城文远阁A栋103#店面。

法定代表人:卢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明

审判员  赖国海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昌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