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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美岸梅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爱诺冷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美岸梅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舒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NTQ8M15。
法定代表人:梅娉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山***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仙人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7525844K。
法定代表人:胡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黄山美岸梅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岸梅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皖10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岸梅庭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暖公司承担太平湖梅姑娘的院子二楼布草间(10㎡)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15㎡)部分未装地暖材料费7500元;2.判令***暖公司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美岸梅庭公司延期开业18天的经济损失20000元;3.美岸梅庭公司不应支付原审判令的利息;4.上诉费由***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因***暖公司原因造成已经装修好的房屋被水浸泡,美岸梅庭公司被迫返工,并判令***暖公司承担返修费用12360元。美岸梅庭公司本计划于2018年12月12日开始营业,因***暖公司原因被迫推迟到2019年1月5日开业,证人证明返工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至11月19日,美岸梅庭公司延期开业18天,造成损失20000元。二、太平湖梅姑娘的院子二楼布草间10㎡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15㎡部分未铺设地暖管道,一审法院应当召集双方到现场勘察确认,根据***暖公司提供的材料清单计算地暖管道材料费为300元/㎡,该7500元应当扣除。三、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约定尾款36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双方对所有的款项未最终结算,故不应计算利息。
***暖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美岸梅庭公司支付***暖公司合同款36000元、利息1340.7元(详见欠款利息表,自2018年5月29日开始,根据合同约定三期款项利息分别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22日,按年利率6%计算,实际应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违约金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美岸梅庭公司承担。
美岸梅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暖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2360元;2、***暖公司承担太平湖梅姑娘的院子二楼布草间10㎡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15㎡部分未装地暖材料费7500元;3、***暖公司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美岸梅庭公司延期开业18天的经济损失20000元;4、***暖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7日,***暖公司与美岸梅庭公司签订《舒智家居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约定***暖公司向美岸梅庭公司销售芬尼克兹空调地暖二合一、空气能热水器、卫生间新冈及德国梅尔净水器并负责设备安装,项目总价款280000元。合同签订2日内支付总价款30%,室内隐蔽系统安装结束支付总价款40%,主机发货前付清余款后开始安装。设备和管道保修3年,阀件和电子元器件保修1年。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6月1日,美岸梅庭公司通过梅娉艳银行转账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84000元,同年6月16日,美岸梅庭公司对进场设备和材料进行验收确认后,***暖公司即进场安装。9月12日,美岸梅庭公司确认隐蔽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10月16日,美岸梅庭公司支付***暖公司80000元,10月26日支付***暖公司80000元。
2018年11月2日,因***暖公司施工人员工作疏忽,在前一天施工时未将三楼顶部的进水热水管关闭,造成热水从三楼溢出,导致已施工好的三楼房间(雪梨塘)70㎡地面、二楼房间(九亩里)80㎡的地面及吊顶、一楼房间(犁头圲)43㎡吊顶被水浸泡损坏,美岸梅庭公司请人进行返修,共花去材料和人工费12360元。关于返修费用,***暖公司表示不用商量可直接从尾款中扣除。
2019年1月4日,美岸梅庭公司对室内(外)机安装外观整体及项目竣工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进行总确认和移交,***暖公司向美岸梅庭公司出具保修卡,质保期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美岸梅庭公司欠***暖公司合同价款36000元没有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美岸梅庭公司与***暖公司签订《舒智家居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暖公司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美岸梅庭公司理应依据合同支付价款。因***暖公司施工人员失误造成美岸梅庭公司返修损失,依法应当从合同尾款中予以扣除,进行折抵后美岸梅庭公司还应支付***暖公司合同尾款23640元。美岸梅庭公司辩解合同尾款应留作质量保证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且***暖公司已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故对其这一辩解不予支持。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岸梅庭公司虽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但双方在付款过程中的协商应视为对合同付款履行期限的变更,***暖公司继续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基本实现,美岸梅庭公司未按期付款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约,故对***暖公司诉请美岸梅庭公司支付违约金损失,不予支持。***暖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认定从项目竣工验收确认移交之日即2019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美岸梅庭公司反诉主张的太平湖梅姑娘的院子二楼布草间10㎡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15㎡部分未装地暖材料费7500元及因***暖公司过错导致其延期开业18天的经济损失20000元,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美岸梅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暖公司23640元及利息(以23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美岸梅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美岸梅庭公司负担213元,***暖公司负担1150元;反诉受理费398元,由***暖公司负担55元,美岸梅庭公司负担343元。
本院二审期间,美岸梅庭公司向本院申请证人章某出庭作证,证明太平湖梅姑娘的院子二楼布草间10㎡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15㎡未铺设地暖材料。章某陈述:我负责为梅姑娘的院子安装木地板,施工时间应该是2018年11月底12月初,施工的时间一共大概3-4天,在铺设地板的时候发现梅姑娘的院子二楼布草间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部分没有铺设地暖,因为之前业主和我们提过装地暖的事情,我们安装地板之前必须和业主沟通,因为安装地暖的地方我们安装地板是不能钉钉子的,当时地暖施工方已经明确告知二楼布草间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部分未铺设地暖。
美岸梅庭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其主张的布草间和榻榻米部分未安装地暖部分的材料费7500元,是按报价单里面的三采暖系统87717.6元的总价除以521㎡,计468元/㎡,再减去主机系统142065元除以2,再除以521㎡,计140元/㎡,再扣减相关的辅材,酌定单价300元/㎡,再乘以25㎡。由于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9日返修,延期开业18天,损失标准是我们酌定的。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舒智家居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约定主机发货前付清余款,美岸梅庭公司主张合同尾款应留作质量保证金,与双方的约定相悖,美岸梅庭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此后的履行中对此作出变更,美岸梅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原审判令美岸梅庭公司从项目竣工验收确认移交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并无不当。美岸梅庭公司主张的太平湖梅姑娘的院子二楼布草间10㎡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15㎡部分未装地暖材料费7500元,美岸梅庭公司申请的证人章某陈述,其在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安装地板时已将该部分未安装地暖与美岸梅庭公司沟通,***暖公司已经明确告知美岸梅庭公司二楼布草间以及二楼小泥湾房间内的榻榻米部分未铺设地暖,在此情况下,美岸梅庭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对室内(外)机安装外观整体及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现美岸梅庭公司主张按其酌定的标准300元/㎡扣除7500元,没有依据。美岸梅庭公司主张的因返修延期开业18天的经济损失20000元,损失标准系美岸梅庭公司酌定,依据不足。美岸梅庭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黄山美岸梅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狄志国
审 判 员 戴东辉
审 判 员 胡泽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乾平
书 记 员 许程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