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井子区机场街道金艺铁艺制品商行、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金艺铁艺制品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34-0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亿达新世界A-2-2-4-1。
法定代表人:杜曼曼。
本院在执行甘井子区机场街道金艺铁艺制品商行、***与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照本院(2021)辽0203民初5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697151元;如逾期未给付,则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386元、迟延履行金、执行费。2022年1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金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行助理姚楠
书记员  王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