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3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亿达新世界A区2号楼2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杜曼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于洋,辽宁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
负责人:刘鹏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昊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5层08-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柳桂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曼曼,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嘉泰,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文婷,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辽宁昊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曼曼、杜嘉泰、范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1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5.08元,减半收取22422.54元,由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妍
审判员 吴义军
审判员 王 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