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3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亿达新世界A区2号楼2单元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11761Y。
法定代表人:杜曼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辽宁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辽宁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28918Y。
负责人:刘鹏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杜曼曼,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被告:杜嘉泰,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被告:范文婷,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原审被告杜曼曼、杜嘉泰、范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1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1元,减半收取27,090.5元,由上诉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川
审判员 王 歆
审判员 吴义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