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井子区机场街道金艺铁艺制品商行、某某等民事经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甘井子区机场街道金艺铁艺制品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34-0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亿达新世界A-2-2-4-1。
法定代表人:杜曼曼。
本院在执行甘井子区机场街道金艺铁艺制品商行、***与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528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715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肖金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