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019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11761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亿达新世界****楼******。
被申请人:杜曼曼。
***诉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曼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曼曼银行存款440,022.65元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诉讼保全中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曼曼名下银行存款440,022.65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云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