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01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11761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亿达新世界****楼******。
被申请人:杜曼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曼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0,022.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嘉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杜曼曼名下银行存款440,022.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云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