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惠志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鑫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103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丙-56号。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劳人仲字[2021]第22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