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1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古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丙-5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