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惠志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鑫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1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古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丙-5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