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丙-56号。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劳人仲字[2021]第22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