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特35号
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丙-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申请人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锦劳人仲字(2021)第22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行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已由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案申请费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