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惠志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鑫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特35号 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丙-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申请人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锦劳人仲字(2021)第22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行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已由申请人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案申请费减半收取5元,由辽宁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