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劳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文,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仪器设备款55317元;2、上诉人不存在违约,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33949元;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押金;5、案件诉讼费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首先,2019年6月17日,双方签订《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后,上诉人立即安排人物、物力组织现场实施,积极履行合同,完成合同全部实施工程量的95%以上。但在这个项目中由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王老师提出施工巨大的变更方案,在合同履约期满后校方一直未有正式的实施方案,导致项目进度一拖再拖,违约责任不在上诉人。另校方老师私下要求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找其指定的电工进行施工,并提出巨额的报价,在遭到上诉人拒绝后,王老师完全不理会项目,以其个人行为在左右整个项目的进展。上诉人已对王老师的行为向纪委投诉。其次,案涉项目招标程序不合法。该项目是王老师事先与科达监控厂家业务人员内部形成利益保护,限制其他合法的供应商参与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对一些设备型号设定特定型号。第三,2019年底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学校迟迟没开学,上诉人也一直在等被上诉人的回复,最后知道王老师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其强行将上诉人的微信删除,导致中断联系。第四,案涉项目中所用的安防设备均为科达厂家与被上诉人的项目老师提前采取行业潜规则的项目报备制度所确定,致使很多竞争对手退出竞争。上诉人进行采购时受到百般刁难。
被上诉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其在一审期间对本案提出反诉一致,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撤回反诉处理。同时,上诉人已在另案(2020)粤1802民初11096号中主张了本案的上诉请求,对此,二审应依法驳回其上诉。(二)上诉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及归还押金。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是依约向被上诉人交付涉案监控仪器设备,并进行相应的安装及调试,而不是简单的线路铺设。上诉人在未交付任何监控设备的情况下,已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及押金等款项。上诉人的负责人经常更换,多次单方面变更线路铺设方案,恶意拖延合同履行期限,导致合同无法完成,存在严重违约。(三)涉案招标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法合规,项目于2019年4月4日通过被上诉人官网向全社会公告。上诉人如对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有质疑的,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异议,但在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上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四)上诉人认为涉案仪器设备为特定型号,纯属无中生有,涉案仪器设备由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编写特定型号和潜规则。反而是上诉人单方擅自提出变更设备型号,且其提出更换的仪器设备产品型号级别低于涉案合同的仪器设备级别,其目的就是低价中标后以次充好,赚取更多利益。(五)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王老师进行虚构事实诬陷及人身攻击,且多次向纪委、信访部门进行无理投诉、信访,企图推卸责任,拖延时间。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1月8日解除;2、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返还仪器设备款55317元;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29日起以184390元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7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约定:“双方根据2019年4月12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结果,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向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及配套项目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见附件《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清单》。合同总金额184390元,该金额为在清远交货价(含税),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5317元,余下70%即129073元于设备安装测试完毕,整体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使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备运送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指定地点,并安装和调试好所有仪器设备。”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仪器设备及配套项目的质量要求、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量责任及期限、售后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1、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工程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有权拒收,并且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须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本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数额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损失由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若无正当理由拒收仪器设备的,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需向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拒收仪器设备价的千分之三十;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若逾期付款,则按每日未付总额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给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依约向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设备款55317元。
2019年9月18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发出《变更申请函》,以标准化专业二期建设项目清单存在设计问题,部分设备已经停产为由,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申请变更三种类型共15台设备的型号。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按期履行合同催告的函》,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的设备型号产品低于原合同的设备级别为由,明确告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予采纳该变更申请,并要求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完成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否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同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复函,认为该项目招投标存在暗箱操作,并会函达纪检监察部门。
2020年1月7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向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关于解除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返还仪器价款55317元及支付违约金104549元的律师函》,内容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6月28日前交付仪器设备并安装和调试好,已构成严重违约。现正式告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自本律师函送达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日起,双方签订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正式解除;2、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5日内,返还已收取的设备款55317元;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从2019年6月28日起按设备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4、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列入招投标的失信名单,不得再参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任何采购项目。”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签收上述律师函,并于次日书面回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认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希望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能认识到责任主次,尽快完成项目剩余事宜。
2020年5月22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发出《投诉函》,中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020年6月5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清远市纪委、清远市监委发出《信访函》。
庭审中,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述称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仅进行了小部分的线路铺设,但认为合同履行是一个整体,因此不同意扣减线路铺设的费用。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已按合同约定向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设备款55317元,但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即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2019年7月1日前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交付合同约定的仪器设备,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点:“逾期交货超过半个月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且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已邮寄《律师函》通知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律师函》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因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1月8日解除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由于合同约定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义务是交付仪器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因此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的部分线路铺设并不能实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的合同目的,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主张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设备款5531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因《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已明确约定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故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货时间应为2019年7月1日前,另合同约定逾期交货违约金为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计付,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主动降低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付,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本案违约金可从2019年7月2日起以1843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止,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主张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1月8日解除;(二)限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返还仪器设备款55317元;(三)限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7月2日起以1843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止;四、驳回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2元,由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短信截图,拟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变更设计进行沟通,上诉人不存在违约;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上诉人违法指定的设备停产;3、押金单,拟证明上诉人支付了押金;4、与马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上诉人变更了方案;5、与项目组的沟通微信记录,拟证明上诉人完成了合同内容;6、寄给王老师的函,拟证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确定施工方案;7、投诉邮件,拟证明被上诉人的人员与科达公司业务员形成利益联盟;8、《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拟证明案涉项目指定违法品牌及型号的设备;9、国务院支付条例,拟证明被上诉人拖欠施工款,违反相关规定;10、招投标法,拟证明被上诉人违法招标;11、招标实施条例,拟证明被上诉人违法招标;12、招标公告,拟证明被上诉人违法招标;13、转账凭证,拟证明已支付履约保证金;14、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上诉人追收工程款一案已中止审理;15、中标结果公示,拟证明被上诉人违法招标;16、转账凭证,拟证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被上诉人已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民事裁定书、起诉状,拟证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已在另案中主张;2、图片,拟证明上诉人未交付任何设备,仅完成了简单的布线工作;3、变更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书,拟证明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频繁变动;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拟证明案涉项目通过学院官网公开招标,程序合法。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变更登记名称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再查明: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33949元;2、判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从2019年6月29日起以1843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3、案件诉讼费应该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因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其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主要针对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返还设备款及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设备运送至被上诉人指定的地点,并安装和调试好所有设备,如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逾期半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在本案诉讼前并无将案涉采购设备运送至被上诉人指定的地方,案涉《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被上诉人于2020年1月7日向上诉人邮寄的《关于解除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返还仪器价款55317元及支付违约金104549元的律师函》,上诉人已于2020年1月8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案涉《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1月8日解除。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如期向被上诉人交付采购的设备,并安装调试合格,而至案涉合同被解除时上诉人亦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上诉人应当返还已收取货款给被上诉人。上诉人未按约定交付设备,违反了《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主张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从2019年7月2日起以1843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没有超出案涉《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化考点二期建设采购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确定。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退还押金的问题。一审中,上诉人虽然就上述主张提出了反诉,但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已按其撤回反诉处理,现上诉人在二审中再次提出上述主张,本院不做审查,其可另寻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春明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林士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艳兰
书 记 员 李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