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32977号
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72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劳炳池,总经理。
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全,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文,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劳炳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全、黄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款项85259.7元;2.被告支付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共150000元;3.被告退回押金132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建设被告的监控系统工程,并于2019年9月完工,但被告一直以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为由,不予支付尾款,故成讼。
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已经支付了70%的工程款项,但原告自始无法提供合格竣工资料供被告进行竣工验收,其未审核结算,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未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且拖延施工期限,未能在30日内完成施工。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1.3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施工,具体详见附件。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格。1.5工期:总工期3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1.6工程质量:经甲方验收合格,质保期l2个月。1.7合同价款:暂定284199元,费用明细具体见附件《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2.l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或做法说明二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予以整改的,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3.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施工方案和计划须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3.8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如有此情况发生,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视为乙方违约。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施工要求:(8)工程完工,乙方应在10日内提供本次监控新增的监控骏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消防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5.2设备、材料质量要求:(1)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应符合项目要求,投标人拟采用的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应符合相关的质量、制造标准。(2)验收时,需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5.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7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书面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工期相应顺延。若工程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负责整改,并按本条约定程序再次通知甲方验收,工期不予顺延。若工程经甲方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六条关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6.1双方商定本工程采用以下结算方法:(1)结算方式:采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结算价不高于乙方投标价,工程量付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依据。《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范围内的,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按甲方实际委托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结算,最终结算价不高于投标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签证单、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本合同工程价款应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必需施工安装、材料、人工、调试和联合调试、施工范围内装修原状恢复、税款、措施费等全部费用。若部分项目的费用乙方没有列明,则视为已含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甲方无须结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本合同工程价款包含完善及出具其施工范围内的各专业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6.2付款方式: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述约定分4次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5259.7元给乙方为工程预付款;(2)施工进度达到合同工程量的80%时支付40%即113679.6元进度款给乙方为工程进度款;(3)待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甲方收齐乙方提交的全套资料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审核造价,并按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项目结算造价向乙方支付经审核后工程结算价的95%与前述合同暂定工程款70%的差额;(4)质保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甲方支付项目第三方审核结算造价的5%给乙方,为工程质保金。(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0%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第八条工程保修的约定。8.1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保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开工。乙方逾期开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9.3乙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4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甲方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但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存在逾期开工、逾期验收、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故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本院围绕被告主张的上述内容,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逾期开工的事实
2019年2月21日,被告称“几时进场开工”;原告称“下午好,刚与财务那边确认了,还没收到预付款哦,收到预付款财务才会出款到采购部跟项目部作安排哦”;被告称“是不是一定要收到预付款才进场开工”“明天上午10点半,我司领导约你司派能拍板的领导来谈进场开工的事宜”。2019年2月26日,被告称“变得甲方要求乙方干活,开建牛”;原告称“是乙方跪求甲方付款,你们牛”。2019年3月8日,原告称“黄工,早上好,您们股份公司那边的预付款麻烦催下哦”;被告称“我在财务找,预付款收没收到不关系到进场施工。你们认真阅以下施工合同第一条1.5、第九条9.1至9.6内容”;原告称“早安排了。今天还有很多货送过去”。
(二)关于逾期验收的事实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4日,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发送《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认为原告截至2020年7月4日已经逾期110天,且尚未完工。
2019年4日12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30日,原告先后三次向被告回复《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关于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的回复》载明,原告承诺在被告的积极协调与配合下,能于2019年4月29日完成监控部分全部图像显示;基于现场环境比较复杂,开工前项目前期的图纸布局和线路走向多次联系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以至于延误开工时间;电视墙尺寸问题久久未能确定,以至于延误出图像时间;四楼整改问题没定整改方案,以至于延长整改时间;新装部分的摄像头已经全部出图像,原来旧有图像没出图像很大部分的原因是我司技术人员连现场旧有到位摄像头的具体位置都不知道,多次追问黄工均说不知道,希望贵单位能安排清楚具体位置点的同事跟进并积极告知,现在我司人员相当于“盲头苍蝇”到处找旧有摄像头的位置;监控区域名称编排请贵司安排人员配合命名。
2019年5月7日,原告员工内部沟通称“本来一天可以搞定的事现在非要不确定了。这种情况我也左右不了啊。通道名称和视频角度调整好了。接下来36未出图像就容易排查了吗。现在我都无语了”“黄队下午2点半上班,4点半又要走了”“从中拖拖拉拉一天又过去了,您说怎么办”“他一下这里有事要走开,一下那里有事要走开”;劳炳池称“恩,直接说黄工一直不配合就行了”。
2019年7月22日,原告称“早上好黄先生。请问临时出入证申请资料是否有需要补充内容,请您确认。如果没有的话,这边就安排寄出原件和转押金及工本费用”;被告称“这件事情我司总部已知悉,需要等待总部的指示”。
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载明,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双方明确两合同所涉工程尚有7项未完成内容,原告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内容及初步整改完成后,原告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竣工所需资料,对于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达到工程合格。
2019年9月2日,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具《知会函》载明,我司承接贵单位的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31日已经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原告称“还有由于图纸你们那边不愿意提供CAD文件给我们,我们只能有当初黄队给我们的图片图纸打印出来”;被告称“小项目不可比。我们整理一下给PDF你们,你们再出图吧”。2019年9月4日,原告称“图纸看过了,这份图纸不对吧,你们之前有些已经有全部监控布点的了,不是这份图纸”“你们沟通下,要拿那份有全部监控布点的图纸给我们,我们当初施工也是按你们提供的监控布点图纸来施工的”;被告称“之前黄队有给过布点电子版,合同里也有详细布点要求,这次提供平面图,施工方完全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出施工图了”;原告称“布点电子版?没收到,说你又不信,如果给了,叫他发多一次不就行了,既然要我们出图,这又有什么机密的”;被告称“据了解,当时黄队提供给你们的图片,是别的单位帮我们做的,确实不方便提供电子版。况且竣工图是要施工方按照现场施工情况提供的,属于贵司的工作范围,你们可以参照之前提供给贵单位的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完善”。2019年9月20日,原告称“莫总,发了个邮件关于验收的给你,麻烦尽快处理下”;2019年9月29日,被告称“根据贵单位提供给我司的资料,经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图上只简单标出了摄像头的点位分布,未见强弱电线路标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未满足合同该约定的验收条件。为了避免新安装的监控系统在试运行过程中,因出现故障产生未可知的影响,请贵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尽快补充完善。我司将在收齐贵单位竣工材料后,依照工程施工内容审核并达到要求后,即刻协同我司相关部门和贵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工作”;原告称“好的,这个没问题。那你们能跟黄队说声配合下我们的人现场走一遍么,然后我们把线路标到图纸上”。
2019年10月9日,原告称“早上好黄队。这边下午想过去标一下图纸,这是最后的工作了,想请问一下您这边下午方便给我们说明一下那个线路走向不”;被告称“我可以带你们走场,但是线路是你们施工队走的,这线路的走向我就不太清楚了”。2019年10月12日,原告称“莫总,竣工图纸发了给你了,注意查收”;2019年10月16日,被告称“刚图纸外围那里补充了点,我们同事也给黄队看过了,邮件附上电子版”。
2019年10月16日,被告称“劳总,竣工图正由相关部门审核,请贵司继续准备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尽早提交我司”。2019年10月18日,原告称“我们跟你们办过结算的。需要的资料在倒数第三个邮件哪里发过给你了,只是当时你们说图纸再弄下,所以最后两个邮件是补充图纸的,你们看看资料就行”;被告回复“那个邮件只有验收申请,知会函,图纸,按之前回复,贵司没按合同约定资料提交,仍需补充”。2019年10月21日,原告称“已发合格证邮件到你邮箱”。
2019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日报竣工图》,但是被告表示图纸未按合同编制,且欠缺设备合格证书。原告称“黄队,请问图上写着的图纸未按合同编制是具体需要怎么做?另外监控机房系统竣工图是指什么?是监控拓扑图吗”;被告回复“不要问我行不行,不是我说了算,你司觉得行,就盖公章送过来就行了,我司有职能部门审核的”“做工程的都知道怎么做,为什么要问怎么做?1竣工图纸未按合同项目编制,竣工图纸内容也没有按合同分开,我司同你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你司提交的竣工图纸只见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未见另一份合同的竣工图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2未见机房的系统竣工图,需要补交监控中心主机竣工图纸”。
2019年10月29日,被告称“2019年10月29日我司通过顺丰快递收到贵司提交的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验收资料,经初步审核,资料内容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问题:一、贵司邮寄的工程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与实际签收日期不符(贵司竣工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提交的纸质盖章竣工验收申请函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二、贵司提交的竣工图纸标准的日期不正确(贵司竣工图纸标注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A4纸打印的黑白图纸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其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且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图纸未按合同要求及实际施工内容分别编制;三、2019年10月29日我司收到贵司的资料有:网线、光纤、监控探头、海康威视、监控主机的部分合格证或品牌标识牌;合格证不全,相关设备的说明书欠缺;四、后续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工程审核单位,可能还会对相关资料提出要求,请贵司配合”。被告回复称“1.上面描述的时间问题,到时给份不写时间的你们。2.图纸怎么还不清楚?你们不是有电子版吗?跟电子版一样的啊。3.合同只要提供合格证,没要求说明书,你们抓紧点吧,不要浪费时间了,实在不想结算的,我这边申请走国务院督察办上欠账系统处理好了,又不是没跟你们日报搞过结算,到你们印务公司就变成这个样,你数下手指这个事又拖了多久”。2019年10月30日,被告称“双方目标一致,尽快验收,但前提是工程及验收资料符合合同、工程规范,希望配合、理解”。
2019年11月14日,原告称“你们家老黄很忙,我们同事今天反映周一找他到今天周四都没有回复,你问问”。被告称“黄队无法代表公司,公司会组织对贵司正式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如有不明确的,大家约个时间面谈吧”;原告回复“准确说不是不明确,是每个单位要求的资料都不一样,那我们按我们资金的做法提供给你们的,如果有歧义理应你们应该提出来,大家进行沟通,毕竟你们黄队也不是专业人士,不是什么都是他说了算吧,我们的人问多几句还爱理不理,这样大家怎么做事”。
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召开协调会形成《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载明,原告需要对“两合同”的工程项目状态予以确认,提交准确的完工知会函。提交竣工图纸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原告表示被告需提供CAD底图(11月22日前),收到CAD底图后,原告11月29日前完成竣工图。双方安排人员现场校对图纸。原告根据核实情况,尽快完成竣工图。原告提交完整的产品合格证,以及主要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2台主机、15台监视器、30台摄像头、交换机、光纤线、电源线、4台模拟摄像枪。光端机的合格证;主机、监视器的产品说明书。交付监控主机、监控探头密码。对上述竣工资料未完成的内容,再请原告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于2019年11月29日复核图纸后,12月6日前补充完善所有资料,并交至甲方。
2020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寄送《关于监控项目工程验收资料的催告函》载明,为尽快推进项目验收工作,我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贵司发出《关于监控项目相关资料问题的告知函》,并于2019年11月20日与贵司代表劳炳池召开了协调会,会后出具《广东开建职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贵司需要提交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但贵司至今仍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项目完工验收资料,未与我司办理项目的验收,监控系统仍处于试运行阶段。为友好解决竣工验收问题,我司于2020年7月14日电话邀请贵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我司商讨项目验收事宜,贵司表示不愿前来。现将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与要求明确如下:依据合同施工项目,提交相关完工资料,以便各方安排相关竣工验收工作。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监控机房的系统竣工图,并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
被告提供原告盖章确认的《施工计划表》显示原告施工时间直至2019年8月31日。原告确认出具很多分《施工计划表》,都是根据被告的要求出具的,但是施工期间由于需要被告的高度配合,所以工期大大延长了。
2020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日报竣工图、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原告主张根据被告的要求,再次整理发送了有关材料,但被告仍不配合验收结算。
(三)未履行质保义务,监控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1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发送《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告知函》《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催告函》要求原告修复故障,但是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被告提交一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被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广州市三缘网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印务中心摄像枪维护服务费2806.75元。被告主张原告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导致被告向案外人购买维修服务。原告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原告主张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作为最后结算价;被告认为虽然安装完毕,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原告主张实际时间应该在2019年6月左右,但原告出具的《施工计划表》显示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
原告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一、二期工程款198939.3元。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出入证押金1320元,但认为原告无法提供押金收据,故不予退回。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被告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中标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单位为被告,签约单位:包组一以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名义签约;包组二以被告名义签约。2019年1月23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履行《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除本案外,当事人还提起(2020)粤0111民初32447、32457、32980号承揽合同纠纷。
再查明,2020年6月23日,原告名称由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关于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的回复》、邮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根本违约,且双方并未进行验收结算,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被告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对原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告主张原告存在逾期开工的问题。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相反,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55979.1元,即被告应在工程开工前预付第一期工程款,但是双方在2019年1月23日签订涉案合同后,被告并未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告依据先履行抗辩权,相应的推迟开工时间,理由充分。
第二,被告主张原告逾期完工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被告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款,原告已经推迟开工时间,相应的完成时间亦应顺延。其次,《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第2.1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安装图或做法说明,并向原告进行现场交底。涉案监控工程虽然是新增工程,但是结合另案项下《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亦需要纳入原有监控系统统一运行,被告对原有监控系统应当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否则必然影响原告的工程进度。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积极履行包括及时放行、施工现场辅助说明等配合义务,被告虽然也能积极回应,但是在现实履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无法及时配合的情形。
第三,被告主张逾期验收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无法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无法结算涉案工程款。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应在十日内将工程竣工图、签单证、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第三方审核结算。可见,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应该组织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之后再进行结算,但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其次,双方一直就工程结算问题进行反复的协商,原告也一直积极配合被告,多次、反复地提供了竣工图纸、结算申请书、设备合格证等结算资料,但均未能满足被告的要求,尤其是未按照2019年11月20日会议纪要明确约定的施工项目蓝图。可见,虽然原告不存在怠于履行提供资料进行结算的违约行为,但是原告确实未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全部的竣工验收资料,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形。
第四,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被告确实未按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但原告也是在双方并未结算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没有恶意不履行质保义务的故意。此外,在涉案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运行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被告以该项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原、被告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被告也确认涉案监控设备已经实际投入运行、使用。也就是说,原告已经按照涉案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了工程施工。
第六,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转包的情形。一方面,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转包的情形;另一方面,退一步讲,原告即使存在转包的情形,但是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且投入正常使用,被告再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必然导致监控设备返还的问题,双方均会产生经济损失,显然浪费了社会资源,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该项理由。
综上,原告虽然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的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但是在涉案监控设备已经正常运行使用的情况下,被告以此主张原告存在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问题。涉案设备在2019年8月31日完工后投入使用至今已经满一年的质量保质期,除原告在(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案中主张故障维修费用外,并未发现涉案监控安装工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故无须扣除5%的质保金;被告已经实际使用涉案监控设备,系涉案监控工程的实际获益方;原、被告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原告主张最后的结算款以该报价表确定的工程款为准,合情合理。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5259.7元,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问题,本案工程无法结算的原因系原告未按约定全部提交结算资料,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原告提出的退回押金1320元,涉案工程已经安装完毕,被告应向原告退回出入证押金132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85259.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押金132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6.27元;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7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剑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