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3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72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劳炳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业经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中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报业经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玲,被上诉人项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劳炳池劳炳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报业经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报业经营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项中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工程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与事实不符。1.《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一条第2.1点已明确约定:“总工期共3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签署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故开工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项中天公司应于2019年3月16日前完工。2.工程合同签署后,报业经营公司已立即提供《广州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等资料,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项中天公司声称报业经营公司未向其提供CDF版本的图纸文件,导致其无法施工,但CDF文件并非项中天公司进场施工的必要条件。3.项中天公司直至2019年3月14日才申请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7月22日仍在询问报业经营公司:“临时出入证申请资料是否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显然,项中天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并无立即进场施工的意愿。结合另案诉讼可知,项中天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非法转包,又与实际施工人产生纠纷,故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及时进场施工。(二)双方签署的为承揽合同,项中天公司按要求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成果后,报业经营公司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虽然双方约定报业经营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应当预付工程款,但双方并未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也并没有将预付工程款作为开工条件,项中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进场施工。实际上,报业经营公司在合同签署当月即已付款,一审判决认定报业经营公司付款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与事实不符。但项中天公司却到3月14日才申请施工人员出入证,显然,其顺延施工的理由不成立。(三)一审法院确认项中天公司违约,但却未判决其承担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项中天公司至今没有提交竣工资料,导致报业经营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也无法正常使用监控系统。2.报业经营公司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函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告知项中天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等需要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但项中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的要求非常严格,缺少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均会导致验收不通过或无法结算放款,报业经营公司要求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无不妥。3.一审法院确认项中天公司未依约提供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又未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认为其不存在不履约之恶意,缺乏依据。项中天公司不能提交竣工资料,是因为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就涉案工程存在诉讼,实际施工人不向其移交资料,故项中天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四)工程合同第六条第6.1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签证单、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书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项中天公司至今没有提供竣工资料,导致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及结算。提交结算资料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报业经营公司拒绝结算,属事实认定错误。
项中天公司辩称,(一)关于顺延施工的问题。1.报业经营公司片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由拒绝付款,忽略了其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整个合同片面维护报业经营公司的利益,对项中天公司毫无公平可言,项中天公司是被迫签订了该合同。2.报业经营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是黑白的,并且字体很小,也没有经过现场线路勘查,依据该图纸根本不知道具体的安装位置及如何走线,无法开展工作。项中天公司多次催促,报业经营公司均未能提供清晰的施工图纸,也不配合确认现场施工线路走线,导致项中天公司顺延开工时间和工期。3.报业经营公司无法积极支付工程款项,导致项中天公司无法采购进场物料。(二)项中天公司与报业经营公司签订的是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承揽合同。(三)报业经营公司以项中天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等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工程款。报业经营公司作为大型国企,依仗自身行业资源优势和行业地位,从招标、签订合同到验收都是一家独大,项中天公司完全没有话语权。双方在之前的工程中,不需要审计,直接出具验收报告就可以支付工程款,而涉案项目金额更小,报业经营公司却以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四)涉案合同明确了工程清单量,项中天公司已按工程清单量完成送货并签收,说明已经按合同采购清单履约完毕,且该监控系统一直正常使用。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依据不足。项中天公司已多次提供验收资料并多次催促验收结算,包括图纸电子版、验收报告、知会函、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报业经营公司以没提供蓝图就不予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即使项中天公司没提供蓝图,报业经营公司也可以自行打印蓝图。(五)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办理工程结算是其主合同义务项下的从义务。即使未约定履行期限,仍可以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报业经营公司以审计为由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在法理上站不住脚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136号判例,如果审计部门长期未完成审计工作,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对施工单位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可以在此种情形下判令建设单位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工程款。(六)《关于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等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报业经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报业经营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签订的《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2.项中天公司向报业经营公司支付因逾期完工产生的违约金143236.29元,参照合同约定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3‰计算(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逾期168天,即284199元×3‰×168天=143236.29);3.项中天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监控故障修复费2806.75元;4.项中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4日,报业经营公司(甲方)与项中天公司(乙方)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1.3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施工,具体详见附件。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格。1.5工期:总工期3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1.6工程质量:经甲方验收合格,质保期12个月。1.7合同价款:暂定284199元,费用明细具体见附件《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2.l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或做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予以整改的,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3.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施工方案和计划须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3.8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如有此情况发生,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视为乙方违约。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施工要求:(8)工程完工,乙方应在10日内提供本次监控新增的监控骏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消防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5.2设备、材料质量要求:(1)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应符合项目要求,投标人拟采用的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应符合相关的质量、制造标准。(2)验收时,需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5.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7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书面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工期相应顺延。若工程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负责整改,并按本条约定程序再次通知甲方验收,工期不予顺延。若工程经甲方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六条关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6.1双方商定本工程采用以下结算方法:(1)结算方式:采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结算价不高于乙方投标价,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合同价款为暂定价,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依据。《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范围内的,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按甲方实际委托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结算,最终结算价不高于投标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签证单、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书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本合同工程价款应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必需施工安装、材料、人工、调试和联合调试、施工范围内装修原状恢复、税款、措施费等全部费用。若部分项目的费用乙方没有列明,则视为已含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甲方无须结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本合同工程价款包含完善及出具其施工范围内的各专业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6.2付款方式: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述约定分4次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5259.7元给乙方为工程预付款;(2)施工进度达到合同工程量的80%时支付40%即113679.6元进度款给乙方为工程进度款;(3)待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甲方收齐乙方提交的全套资料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审核造价,并按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项目结算造价向乙方支付经审核后工程结算价的95%与前述合同暂定工程款70%的差额;(4)质保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甲方支付项目第三方审核结算造价的5%给乙方,为工程质保金。(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0%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第八条工程保修的约定。8.1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保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开工。乙方逾期开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9.3乙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4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甲方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但乙方仍须接本合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庭审中,报业经营公司明确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开工、逾期验收、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故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围绕报业经营公司主张的上述内容,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逾期开工的事实
2019年2月21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几时进场开工”;项中天公司称“下午好,刚与财务那边确认了,还没收到预付款哦,收到预付款财务才会出款到采购部跟项目部作安排哦”;报业经营公司称“是不是一定要收到预付款才进场开工”“明天上午10点半,我司领导约你司派能拍板的领导来谈进场开工的事宜”。2019年2月26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变得甲方求乙方干活,开建牛”;项中天公司称“是乙方跪求甲方付款,你们牛”。2019年3月8日,项中天公司称“黄工,早上好,你们股份公司那边的预付款麻烦催下哦”;报业经营公司称“我在财务找,预付款收没收到不关系到进场施工。你们认真阅一下施工合同第一条1.5、第九条9.1至9.6内容”;项中天公司称“早安排了。今天还有很多货送过去”。
(二)关于逾期验收的事实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4日,报业经营公司先后三次向项中天公司发送《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认为项中天公司截至2020年7月4日已经逾期110天,且尚未完工。
2019年4日12日、2019年4月23日,项中天公司先后三次向报业经营公司回复《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等载明,报业经营公司承诺在项中天公司的积极协调与配合下,能于2019年4月29日完成监控部分全部图像显示;基于现场环境比较复杂,开工前项目前期的图纸布局和线路走向多次联系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以至于延误开工时间;电视墙尺寸问题久久未能确定,以至于延误出图像时间;四楼整改问题没定整改方案,以至于延长整改时间;新装部分的摄像头已经全部出图像,原来旧有图像没出图像很大部分的原因是我司技术人员连现场旧有到位摄像头的具体位置都不知道,多次追问黄工均说不知道,希望贵单位能安排清楚具体位置点的同事跟进并积极告知,现在我司人员相当于“盲头苍蝇”到处找旧有摄像头的位置;监控区域名称编排请贵司安排人员配合命名。
2019年5月7日,项中天公司员工内部沟通称“本来一天可以搞定的事现在非要不确定了。这种情况我也左右不了啊。通道名称和视频角度调整好了。接下来36未出图像就容易排查了吗。现在我都无语了”“黄队下午2点半上班,4点半又要走了”“从中拖拖拉拉一天又过去了,您说怎么办”“他一下这里有事要走开,一下那里有事要走开”;劳炳池称“恩,直接说黄工一直不配合就行了”。
2019年7月22日,项中天公司称“早上好黄先生。请问临时出入证申请资料是否有需要补充内容,请您确认。如果没有的话,这边就安排寄出原件和转押金及工本费用”;报业经营公司称“这件事情我司总部已知悉,需要等待总部的指示”。
2019年8月15日,报业经营公司、项中天公司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载明,报业经营公司与项中天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双方明确两合同所涉工程尚有7项未完成内容,项中天公司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内容及初步整改完成后,项中天公司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竣工所需资料,对于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达到工程合格。
2019年9月2日,根据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项中天公司向报业经营公司出具《知会函》载明,我司承接贵单位的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31日已经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项中天公司称“还有由于图纸你们那边不愿意提供CAD文件给我们,我们只能有当初黄队给我们的图片图纸打印出来”;报业经营公司称“小项目不可比。我们整理一下给PDF你们,你们再出图吧”。2019年9月4日,项中天公司称“图纸看过了,这份图纸不对吧,你们之前有些已经有全部监控布点的了,不是这份图纸”“你们沟通下,要拿那份有全部监控布点的图纸给我们,我们当初施工也是按你们提供的监控布点图纸来施工的”;报业经营公司称“之前黄队有给过布点电子版,合同里也有详细布点要求,这次提供平面图,施工方完全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出竣工图了”;项中天公司称“布点电子版?没收到,说你又不信,如果给了,叫他发多一次不就行了,既然要我们出图,这又有什么机密的”;报业经营公司称“据了解,当时黄队提供给你们的图片,是别的单位帮我们做的,确实不方便提供电子版。况且竣工图是要施工方按照现场施工情况提供的,属于贵司的工作范围,你们可以参照之前提供给贵单位的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完善”。2019年9月20日,项中天公司称“莫总,发了个邮件关于验收的给你,麻烦尽快处理下”;2019年9月29日,报业经营公司称“根据贵单位提供给我司的资料,经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图上只简单标出了摄像头的点位分布,未见强弱电线路标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未满足合同该约定的验收条件。为了避免新安装的监控系统在试运行过程中,因出现故障产生未可知的影响,请贵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尽快补充完善。我司将在收齐贵单位竣工材料后,依照工程施工内容审核并达到要求后,即刻协同我司相关部门和贵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工作”;项中天公司称“好的,这个没问题。那你们能跟黄队说声配合下我们的人现场走一遍么,然后我们把线路标到图纸上”。
2019年10月9日,项中天公司称“早上好黄队。这边下午想过去标一下图纸,这是最后的工作了,想请问一下您这边下午方便给我们说明一下那个线路走向不”;报业经营公司称“我可以带你们走场,但是线路是你们施工队走的,这线路的走向我就不太清楚了”。2019年10月12日,项中天公司称“莫总,竣工图纸发了给你了,注意查收”“刚图纸外围那里补充了点,我们同事也给黄队看过了,邮件附上电子版”。
2019年10月16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劳总,竣工图正由相关部门审核,请贵司继续准备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尽早提交我司”。2019年10月18日,项中天公司称“我们跟你们办过结算的。需要的资料在倒数第三个邮件哪里发过给你了,只是当时你们说图纸再弄下,所以最后两个邮件是补充图纸的,你们看看资料就行”;报业经营公司回复“那个邮件只有验收申请,知会函,图纸,按之前回复,贵司没按合同约定资料提交,仍需补充”。2019年10月21日,项中天公司称“已发合格证邮件到你邮箱”。
2019年10月16日,项中天公司通过微信向报业经营公司发送《日报竣工图》,但是报业经营公司表示图纸未按合同编制,且欠缺设备合格证书。项中天公司称“黄队,请问图上写着的图纸未按合同编制是具体需要怎么做?另外监控机房系统竣工图是指什么?是监控拓扑图吗”;报业经营公司回复“不要问我行不行,不是我说了算,你司觉得行,就盖公章送过来就行了,我司有职能部门审核的”“做工程的都知道怎么做,为什么要问怎么做?1.竣工图纸未按合同项目编制,竣工图纸内容工业没有按合同分开,我司同你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你司提交的竣工图纸只见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未见另一份合同的竣工图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2.未见机房的系统竣工图,需要补交监控中心主机竣工图纸”。
2019年10月30日,报业经营公司称“2019年10月29日我司通过顺丰快递收到贵司提交的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验收资料,经初步审核,资料内容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问题:一、贵司邮寄的工程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与实际签收日期不符(贵司竣工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提交的纸质盖章竣工验收申请函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二、贵司提交的竣工图纸标注的日期不正确(贵司竣工图纸标注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A4纸打印的黑白图纸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且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且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图纸未按合同要求及实际施工内容分别编制;三、2019年10月29日我司收到贵司的资料有:网线、光纤、监控探头、海康威视、监控主机的部分合格证或品牌标识牌;合格证不全,相关设备的说明书欠缺;四、后续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工程审核单位,可能还会对相关资料提出要求,请贵司配合”。报业经营公司回复称“1.上面描述的时间问题,到时给份不写时间的你们。2.图纸怎么还不清楚?你们不是有电子版吗?跟电子版一样的啊。3.合同只要求提供合格证,没要求说明书,你们抓紧点吧,不要浪费时间了,实在不想结算的,我这边申请走国务院督察办上欠账系统处理好了,又不是没跟你们日报搞过结算,到你们印务公司就变成这个样,你数下手指这个事又拖了多久”。2019年10月30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双方目标一致,尽快验收,但前提是工程及验收资料符合合同、工程规范,希望理解、配合”。
2019年11月14日,项中天公司称“你们家老黄很忙,我们同事今天反映周一找他到今天周四都没有回复,你问问”。报业经营公司称“黄队无法代表公司,公司会组织对贵司证实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如有不明确的,大家约个时间面谈吧”;项中天公司回复“准确说不是不明确,是每个单位要求的资料都不一样,那我们按我们自己的做法提供给你们的,如果有歧义理应你们应该提出来,大家进行沟通,毕竟你们黄队也不是专业人士,不是什么都是他说了算吧,我们的人问多几句还爱理不理,这样大家怎么做事”。
2019年11月20日,报业经营公司、项中天公司召开协调会形成《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载明,项中天公司需要对“两合同”的工程项目状态予以确认,提交准确的完工知会函。提交竣工图纸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项中天公司表示报业经营公司需提供CAD底图(11月22日前),收到CAD底图后,项中天公司11月29日前完成竣工图。双方安排人员现场核对图纸。项中天公司根据核实情况,尽快完成竣工图。项中天公司提交完整的产品合格证,以及主要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2台主机、15台监视器、30台摄像头、交换机、光纤线、电源线、4台模拟摄像枪。光端机的合格证;主机、监视器的产品说明书。交付监控主机、监控探头密码。对上述竣工资料未完成的内容,再请项中天公司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于2019年11月29日复核图纸后,12月6日前补充完善所有资料,并交至甲方。
2020年7月28日,报业经营公司向项中天公司寄送《关于监控项目工程验收资料的催告函》载明,为尽快推进项目验收工作,我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贵司发出《关于监控项目相关资料问题的告知函》,并于2019年11月20日与贵司代表劳炳池召开了协调会,会后出具《广东开建职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贵司需要提交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但贵司至今仍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项目完工验收资料,未与我司办理项目的验收,监控系统仍处于试运行阶段。为友好解决竣工验收问题,我司于2020年7月14日电话邀请贵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我司商讨项目验收事宜,贵司表示不愿前来。现将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与要求明确如下:依据合同施工项目,提交相关完工资料,以便各方安排相关竣工验收工作。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监控机房的系统竣工图,并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
报业经营公司提供项中天公司盖章确认的《施工计划表》显示项中天公司施工时间直至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确认出具很多分《施工计划表》,都是根据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出具的,但是施工期间由于需要报业经营公司的高度配合,所以工期大大延长了。
2020年8月10日,项中天公司向报业经营公司发送了日报竣工图、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项中天公司主张根据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再次整理发送了有关材料,但报业经营公司仍不配合验收结算。
(三)未履行质保义务,监控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庭审中,报业经营公司、项中天公司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项中天公司主张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作为最后结算价;报业经营公司认为虽然安装完毕,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报业经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主张实际时间应该在2019年6月左右,但项中天公司出具的《施工计划表》显示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另,报业经营公司确认修复费用2806.75元,在(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案件已经主张,本案该诉请能否成立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报业经营公司确认2019年3月26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55979.1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74638.8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报业经营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项中天公司中标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单位为报业经营公司,签约单位:包组一以报业经营公司名义签约;包组二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约。2019年1月23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签订《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报业经营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与项中天公司履行《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除本案外,当事人还提起(2020)粤0111民初32457、32977、32980号承揽合同纠纷。
再查明,2020年6月23日,项中天公司名称由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关于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的回复》、邮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项中天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开工的问题。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相反,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报业经营公司应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85259.7元,即报业经营公司应在工程开工前预付第一期工程款,但是双方在2019年2月14日签订涉案合同后,报业经营公司却在2019年3月26日才支付工程预付款。项中天公司依据先履行抗辩权,相应的推迟施工期间,理由充分。
第二,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逾期完工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报业经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款,项中天公司已经推迟开工时间,相应的完成时间亦应该顺延。其次,《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报业经营公司应向项中天公司提供安装图或做法说明,并向项中天公司进行现场交底。涉案监控工程系在原有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改,报业经营公司对原有监控系统应当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否则必然影响项中天公司的工程进度。根据报业经营公司、项中天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项中天公司也一直要求报业经营公司积极履行包括及时放行、施工现场辅助说明等配合义务,报业经营公司虽然也能积极回应,但是在现实履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无法及时配合的情况。
第三,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逾期验收的问题。报业经营公司认为项中天公司无法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无法结算涉案工程款。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中天公司应在十日内将工程竣工图、签单证、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第三方审核结算。可见,涉案工程完工后,报业经营公司应该组织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之后再进行结算,但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其次,双方一直就工程结算问题进行反复的协商,项中天公司也一直积极配合报业经营公司,多次、反复地提供了竣工图纸、结算申请书、设备合格证等结算材料,但均未能满足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尤其是未按照2019年11月20日会议纪要明确约定的施工项目蓝图。可见,虽然项中天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提供资料进行结算的违约行为,但是项中天公司确实未按照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提供全部的竣工验收资料,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形。
第四,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报业经营公司确实未按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但项中天公司也是在双方并未结算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没有恶意不履行质保义务的故意。此外,在涉案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运行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报业经营公司以该项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报业经营公司、项中天公司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报业经营公司也确认涉案监控设备已经实际投入运行、使用。也就是说,项中天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了工程施工。
第六,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转包的情形。一方面,报业经营公司无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转包的情形;另一方面,退一步讲,项中天公司即使存在转包的情形,但是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且投入正常使用,报业经营公司再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必然导致监控设备返还的问题,报业经营公司、项中天公司双方均会产生经济损失,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该项理由。
综上,项中天公司虽然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的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但是在涉案监控设备已经正常运行使用的情况下,报业经营公司以此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报业经营公司主张的监控故障修复费用问题。报业经营公司提供的催告函、发票的证据证明涉案监控设备存在故障,由此支付了修复费用2806.75元。但该费用在(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案件已经主张,其在本案中再主张该费用,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报业经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报业经营公司负担。
经审查,报业经营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2月26日支付工程预付款85259.7元,2019年12月24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13679.6元。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报业经营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咨询报告,拟证明项中天公司并未按照报业经营公司布点要求进行施工,且与实际施工人存在诉讼,实际施工人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其自身又无能力准确绘制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等,一直借故拒绝配合提供上述材料进行验收结算。涉案工程还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属于未完工状态,不存在结算的可能;2.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公告,拟证明报业经营公司在招标时已经明确告知项目验收时所需的资料,双方在工程合同中对该要求再次明确约定;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赵志龙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拟证明项中天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在未告知报业经营公司的情况下,非法转包工程,导致开工迟延;4.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拟证明报业经营公司的报价包含出具施工范围内各项图纸的义务,现项中天公司并未按约提交图纸。项中天公司承诺工程价款结算以实际安装的材料数量为准,但施工现场仍剩余相关材料未安装;5.投标承诺函,报业经营公司在招标时已明确告知该项目验收、结算时所需资料。
经质证,项中天公司意见如下:关于证据1,项中天公司不清楚工程咨询报告的出具过程,工程咨询报告很容易造假,不同的公司出具的报告,差距巨大。管道走向施工是在报业经营公司的监督下进行的,报业经营公司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后,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因此,报业经营公司以图纸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拒付支付工程款,显然不合理。关于证据2,三性不予认可。关于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关于证据4和5,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报业经营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成立;(二)报业经营公司要求项中天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报业经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是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项中天公司没有履行质保义务;工程逾期完工;项中天公司违法转包工程。首先,涉案设备已安装完毕,报业经营公司也确认已实际使用。报业经营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足以导致涉案承揽工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一审法院已在另一关联案件中判令项中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2806.75元,涉安装工程已经移交并实际投入使用,报业经营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充分。其次,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逾期完工,其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对此,即使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但报业经营公司并未按涉案合同9.1条、9.3条的约定,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反而催告并接受项中天公司继续履行。在安装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后,又在本案中以存在逾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再次,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违约转包工程,即使存在转包,但安装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亦无证据证实转包对监控工程使用存在实质影响,故报业经营公司在诉讼中以转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报业经营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涉案合同第6.2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报业经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为预付款,同时第4.2条约定因报业经营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见前期沟通中项中天公司催促付款以开展采购。报业经营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才支付预付款85259.7元,故项中天公司主张工期应予顺延,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报业经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虽主张实际完工时间为6月左右,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且其出具的施工计划及在完工知会函件中亦表示于8月31日完工。故对报业经营公司主张的完工日期,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函件内容可知,报业经营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前已使用部分设备,并由项中天公司不断进行整改,直至8月31日正式完工后,报业经营公司未再对移交设备提出要求。故应当认定报业经营公司于8月31日起就整体安装工程接收使用。至于报业经营公司主张其不清楚设备密码,与其长期实际使用情况不符。
第三,双方未实际对涉案设备进行验收,报业经营公司主张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项中天公司未提供图纸等验收资料。但项中天公司已根据报业经营公司要求反复提交资料,报业经营公司工作人员长期未能明确验收所需图纸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且亦无证据足以证实项中天公司提交的图纸未达到某一具体标准对组织工程验收存在何种实质障碍。故涉案工程在完工投入使用后长期未能实际验收,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
综上,报业经营公司在验收前于2019年8月31日对整体安装工程接收使用至今,未能实际验收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故涉案工程工期应认定为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185日,扣减约定工期30日后,共计逾期155日。
第四,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一方面,涉案工程施工场地在报业经营公司所属印刷厂内,施工期间场地未停止作业,黄世文亦曾在短信中提出该司是重点安保单位,故涉案施工过程及实际进展与报业经营公司工作人员配合程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项中天公司作为施工方,亦应对作业环境及工期具有相应预见能力。综合涉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及当事人提交的沟通记录等,本院酌情认定项中天公司对于上述工期期间延误承担50%的责任。
第五,涉案合同约定逾期完工按合同总价款每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报业经营公司未对其因逾期完工所受损失作出明确说明或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述违约金存在过高的情形,本院酌情调整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4倍的标准、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4倍的标准计算。
综上,项中天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0481.11元[(284199×4.35%×4÷365×143+284199×4.25%×4÷365×12)×50%]。报业经营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报业经营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已在另案中处理,其在本案中再主张该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报业经营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44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481.11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494.5元,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989元,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祥瑞
何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