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4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721房。
法定代表人:劳炳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公司)因与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中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粤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唐美玲,被上诉人项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劳炳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粤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项中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工程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错误,故因项中天公司过错导致开工时间延误的,应由其承担后果。1.《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第一条第1.5点明确约定:“总工期共3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双方对于工程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并无异议,故应当认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且根据上述约定,项中天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3月16日前完工。2.工程合同签署后,粤传媒公司已立即向项中天公司提供《粤传媒印务分公司原有设备监控设备点安装图》(该安装图为合同附件)等资料,工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但项中天公司却一直称未向其提供CDF版本的图纸文件故无法施工。但CDF文件并非进场施工的必要条件,不属于拖延进场施工的适格事由。3.项中天公司直至2019年3月14日才申请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至2019年7月22日仍在询问“临时出入证申请资料是否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显然其在合同签署后实际并无任何立即进场施工的意愿。结合另案情况,由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非法转包,又与实际施工人产生纠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及时进场施工。4.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有关工期延误责任的具体主体及有关主体具体延误工期的期限,只是笼统地认为对工期延误双方均有责任,但没有指出哪份证据证实因粤传媒公司原因导致延误工期及具体延误期限。5.粤传媒公司一审主张的是截至2019年8月31日的工期延误责任,直到2019年11月双方对竣工资料移交召开会议,要求项中天公司提供竣工蓝图,但其至今没有提供。根据合同第5.4条、5.7条的约定,工期包括了提交竣工资料的期限,根据第1.3条、1.5条、1.7条,承包范围是包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第6.1条工程价款包括了图纸出具,因此工期延误一直持续至今,粤传媒公司本案诉请的只是部分时间段的延误责任,仍保留主张2019年8月31日以后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二)合同已约定开工日期,并未约定开工前必须先支付预付款,故支付预付款并非开工条件。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实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应由项中天公司按要求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成果后,粤传媒公司才负有支付工程报酬的义务。虽涉案合同约定了合同签署后应向项中天公司支付预付工程款,但并未对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也并没有以支付预付工程款作为开工条件,项中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安排进场施工。(三)一审确认项中天公司存在违约却未判决其承担责任有误。1.项中天公司至今没有提交工程竣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结算书等竣工资料,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也无法正常使用监控系统,更无法开展后续维护、升级工作。2.根据在案证据,粤传媒公司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函件、召开会议等方式明确告知项中天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等需要的材料名称及相关要求,但其一直拒绝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形式要件及流程非常严格,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均会导致验收不通过或结算无法办结放款,粤传媒公司的要求并无不妥。3.一审认定项中天公司“不存在不履约之恶意”错误。事实上,项中天公司至今不能提交竣工资料,原因在于其并非实际施工人,而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就涉案工程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导致实际施工人不向其移交有关资料。(四)一审认定粤传媒公司拒绝履行结算义务错误。项中天公司至今仍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及提供合同第六条第6.1点约定的竣工资料,导致涉案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及结算。提交结算资料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而非粤传媒公司拒绝结算。(五)涉案工程存在四件系列案,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
项中天公司辩称,(一)工期迟延是粤传媒公司原因导致。1.粤传媒公司片面强调合同签订时间,忽略了其必然要尽到支付义务。且合同中维护粤传媒公司权利的霸王条款对项中天公司而言并不公平,是粤传媒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依自身资源及行业优势所提出,项中天公司被迫无奈签订。2.粤传媒公司提供施工图纸是黑白且字体很小,也未经现场线路勘查,无法获知具体的信息点安装位置和线路走线,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开展工作。在多方多次催促下,其均未能提供清晰的施工图纸,也不配合线路走线确认,导致延误工期和开工时间。3.粤传媒公司倚仗行业地位优势,多次不主动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无法采购进场物料。(二)双方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项,而其主张为承揽合同站不住脚。(三)粤传媒公司以项中天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未通过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粤传媒公司利用其行业地位,从招标定标到合同签订甚至验收支付均一家独大,在一两年期间均未结算,直至二审才第一次提出审计。根据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可知,本案双方此前合作过中标金额远超涉案工程的监控项目,同样的合同主体,之前并不需要审计。而涉案工程金额小施工范围小,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接近两年时间,粤传媒公司却以审计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四)案涉合同已明确工程清单量,项中天公司已经按清单完成送货并已签收,说明已履约完毕且监控系统一直正常使用。根据在案证据,项中天公司已经多次提供验收资料并多次催促验收结算:包括图纸电子版、验收报告、知会函、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产品。粤传媒公司以没有提供蓝图为由不支付工程款,但法律并未规定验收一定要提供蓝图,即使未提供,但项中天公司已经通过电子版形式向粤传媒公司莫总提交了竣工资料,其可以根据尺寸需要自行打印蓝图。合同约定验收提供主要设备资料即可,项中天公司也以顺丰快递方式将主要设备资料寄给莫总,但粤传媒公司后来又退回。综上,项中天公司已经积极履行验收和请款义务。(五)办理结算是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应有履行期限限制,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办理结算系支付工程款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当然属于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条款解释方式均遵循以上规定。同时,即使未约定任何履行期限,仍可以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6号民事判决意见,如果审计部门长期未完成审计工作,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对施工单位显失公平,法院可以判令建设单位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本案粤传媒公司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于法无据。(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粤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粤传媒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签订的《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2.项中天公司向粤传媒公司支付因逾期完工产生的违约金94044元,参照合同约定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3‰计算(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逾期168天,即186597元×3‰×168天=94044);3.项中天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监控故障修复费2806.75元;4.项中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4日,粤传媒公司(甲方)与项中天公司(乙方)签订《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1.3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粤传媒印务分公司原有监控设备点安装图》施工,具体详见附件。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格。1.5工期:总工期3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1.6工程质量:经甲方验收合格,质保期l2个月。1.7合同价款:暂定186597元,费用明细具体见附件《粤传媒公司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彩印厂)》。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2.l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粤传媒印务分公司原有监控设备点安装图》或做法说明二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予以整改的,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3.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施工方案和计划须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3.8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如有此情况发生,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视为乙方违约。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施工要求:(8)工程完工,乙方应在10日内提供本次监控新增的监控骏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消防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5.2设备、材料质量要求:(1)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应符合项目要求,投标人拟采用的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应符合相关的质量、制造标准。(2)验收时,需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5.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7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书面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工期相应顺延。若工程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负责整改,并按本条约定程序再次通知甲方验收,工期不予顺延。若工程经甲方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六条关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6.1双方商定本工程采用以下结算方法:(1)结算方式:采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结算价不高于乙方投标价,工程量付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依据。《粤传媒公司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彩印厂)》范围内的,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按甲方实际委托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结算,最终结算价不高于投标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签证单、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本合同工程价款应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必需施工安装、材料、人工、调试和联合调试、施工范围内装修原状恢复、税款、措施费等全部费用。若部分项目的费用乙方没有列明,则视为已含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甲方无须结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本合同工程价款包含完善及出具其施工范围内的各专业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6.2付款方式: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述约定分4次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5979.1元给乙方为工程预付款;(2)施工进度达到合同工程量的80%时支付40%即74638.8元进度款给乙方为工程进度款;(3)待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甲方收齐乙方提交的全套资料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审核造价,并按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项目结算造价向乙方支付经审核后工程结算价的95%与前述合同暂定工程款70%的差额;(4)质保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甲方支付项目第三方审核结算造价的5%给乙方,为工程质保金。(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0%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第八条工程保修的约定。8.1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保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开工。乙方逾期开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9.3乙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4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甲方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但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庭审中,粤传媒公司明确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开工、逾期验收、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故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围绕粤传媒公司主张的上述内容,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逾期开工的事实
2019年2月21日,粤传媒公司称“几时进场开工”;项中天公司称“下午好,刚与财务那边确认了,还没收到预付款哦,收到预付款财务才会出款到采购部跟项目部作安排哦”;粤传媒公司称“是不是一定要收到预付款才进场开工”“明天上午10点半,我司领导约你司能拍板的领导来谈进场开工的事宜”。2019年2月26日,粤传媒公司称“变得甲方要求乙方干活,开建牛”;项中天公司称“是乙方跪求甲方付款,你们牛”。2019年3月8日,项中天公司称“黄工,早上好,您们股份公司那边的预付款麻烦催下哦”;粤传媒公司称“我在财务找,预付款收没收到不关系到进场施工。你们认真阅以下施工合同第一条1.5、第九条9.1至9.6内容”;项中天公司称“早安排了。今天还有很多货送过去”。
(二)关于逾期验收的事实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4日,粤传媒公司先后三次向项中天公司发送《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认为项中天公司截至2020年7月4日已经逾期110天,且尚未完工。
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30日,项中天公司先后三次向粤传媒公司回复《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关于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的回复》载明,项中天公司承诺在粤传媒公司的积极协调与配合下,能于2019年4月29日完成监控部分全部图像显示;基于现场环境比较复杂,开工前项目前期的图纸布局和线路走向多次联系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以至于延误开工时间;电视墙尺寸问题久久未能确定,以至于延误出图像时间;四楼整改问题没定整改方案,以至于延长整改时间;新装部分的摄像头已经全部出图像,原来旧有图像没出图像很大部分的原因是我司技术人员连现场旧有到位摄像头的具体位置都不知道,多次追问黄工均说不知道,希望贵单位能安排清楚具体位置点的同事跟进并积极告知,现在我司人员相当于“盲头苍蝇”到处找旧有摄像头的位置;监控区域名称编排请贵司安排人员配合命名。
2019年5月7日,项中天公司员工内部沟通称“本来一天可以搞定的事现在非要不确定了。这种情况我也左右不了啊。通道名称和视频角度调整好了。接下来36未出图像就容易排查了吗。现在我都无语了”“黄队下午2点半上班,4点半又要走了”“从中拖拖拉拉一天又过去了,您说怎么办”“他一下这里有事要走开,一下那里有事要走开”;劳炳池称“恩,直接说黄工一直不配合就行了”。
2019年7月22日,项中天公司称“早上好黄先生。请问临时出入证申请资料是否有需要补充内容,请您确认。如果没有的话,这边就安排寄出原件和转押金及工本费用”;粤传媒公司称“这件事情我司总部已知悉,需要等待总部的指示”。
2019年8月15日,粤传媒公司、项中天公司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载明,粤传媒公司与项中天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双方明确两合同所涉工程尚有7项未完成内容,项中天公司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内容及初步整改完成后,项中天公司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竣工所需资料,对于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达到工程合格。
2019年9月2日,根据粤传媒公司的要求,项中天公司向粤传媒公司出具《知会函》载明,我司承接贵单位的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31日已经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项中天公司称“还有由于图纸你们那边不愿意提供CAD文件给我们,我们只能有当初黄队给我们的图片图纸打印出来”;粤传媒公司称“小项目不可比。我们整理一下给PDF你们,你们再出图吧”。2019年9月4日,项中天公司称“图纸看过了,这份图纸不对吧,你们之前有些已经有全部监控布点的了,不是这份图纸”“你们沟通下,要拿那份有全部监控布点的图纸给我们,我们当初施工也是按你们提供的监控布点图纸来施工的”;粤传媒公司称“之前黄队有给过布点电子版,合同里也有详细布点要求,这次提供平面图,施工方完全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出施工图了”;项中天公司称“布点电子版?没收到,说你又不信,如果给了,叫他发多一次不就行了,既然要我们出图,这又有什么机密的”;粤传媒公司称“据了解,当时黄队提供给你们的图片,是别的单位帮我们做的,确实不方便提供电子版。况且竣工图是要施工方按照现场施工情况提供的,属于贵司的工作范围,你们可以参照之前提供给贵单位的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完善”。2019年9月20日,项中天公司称“莫总,发了个邮件关于验收的给你,麻烦尽快处理下”;2019年9月29日,粤传媒公司称“根据贵单位提供给我司的资料,经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图上只简单标出了摄像头的点位分布,未见强弱电线路标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未满足合同该约定的验收条件。为了避免新安装的监控系统在试运行过程中,因出现故障产生未可知的影响,请贵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尽快补充完善。我司将在收齐贵单位竣工材料后,依照工程施工内容审核并达到要求后,即刻协同我司相关部门和贵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工作”;项中天公司称“好的,这个没问题。那你们能跟黄队说声配合下我们的人现场走一遍么,然后我们把线路标到图纸上”。
2019年10月9日,项中天公司称“早上好黄队。这边下午想过去标一下图纸,这是最后的工作了,想请问一下您这边下午方便给我们说明一下那个线路走向不”;粤传媒公司称“我可以带你们走场,但是线路是你们施工队走的,这线路的走向我就不太清楚了”。2019年10月12日,项中天公司称“莫总,竣工图纸发了给你了,注意查收”;2019年10月16日,粤传媒公司称“刚图纸外围那里补充了点,我们同事也给黄队看过了,邮件附上电子版”。
2019年10月16日,粤传媒公司称“劳总,竣工图正由相关部门审核,请贵司继续准备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尽早提交我司”。2019年10月18日,项中天公司称“我们跟你们办过结算的。需要的资料在倒数第三个邮件哪里发过给你了,只是当时你们说图纸再弄下,所以最后两个邮件是补充图纸的,你们看看资料就行”;粤传媒公司回复“那个邮件只有验收申请,知会函,图纸,按之前回复,贵司没按合同约定资料提交,仍需补充”。2019年10月21日,项中天公司称“已发合格证邮件到你邮箱”。
2019年10月16日,项中天公司通过微信向粤传媒公司发送《日报竣工图》,但是粤传媒公司表示图纸未按合同编制,且欠缺设备合格证书。项中天公司称“黄队,请问图上写着的图纸未按合同编制是具体需要怎么做?另外监控机房系统竣工图是指什么?是监控拓扑图吗”;粤传媒公司回复“不要问我行不行,不是我说了算,你司觉得行,就盖公章送过来就行了,我司有职能部门审核的”“做工程的都知道怎么做,为什么要问怎么做?1竣工图纸未按合同项目编制,竣工图纸内容也没有按合同分开,我司同你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你司提交的竣工图纸只见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未见另一份合同的竣工图纸(粤传媒公司)的;2未见机房的系统竣工图,需要补交监控中心主机竣工图纸”。
2019年10月29日,粤传媒公司称“2019年10月29日我司通过顺丰快递收到贵司提交的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验收资料,经初步审核,资料内容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问题:一、贵司邮寄的工程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与实际签收日期不符(贵司竣工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提交的纸质盖章竣工验收申请函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二、贵司提交的竣工图纸标准的日期不正确(贵司竣工图纸标注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A4纸打印的黑白图纸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其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且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图纸未按合同要求及实际施工内容分别编制;三、2019年10月29日我司收到贵司的资料有:网线、光纤、监控探头、海康威视、监控主机的部分合格证或品牌标识牌;合格证不全,相关设备的说明书欠缺;四、后续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工程审核单位,可能还会对相关资料提出要求,请贵司配合”。粤传媒公司回复称“1.上面描述的时间问题,到时给份不写时间的你们。2.图纸怎么还不清楚?你们不是有电子版吗?跟电子版一样的啊。3.合同只要提供合格证,没要求说明书,你们抓紧点吧,不要浪费时间了,实在不想结算的,我这边申请走国务院督察办上欠账系统处理好了,又不是没跟你们日报搞过结算,到你们印务公司就变成这个样,你数下手指这个事又拖了多久”。2019年10月30日,粤传媒公司称“双方目标一致,尽快验收,但前提是工程及验收资料符合合同、工程规范,希望配合、理解”。
2019年11月14日,项中天公司称“你们家老黄很忙,我们同事今天反映周一找他到今天周四都没有回复,你问问”。粤传媒公司称“黄队无法代表公司,公司会组织对贵司正式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如有不明确的,大家约个时间面谈吧”;项中天公司回复“准确说不是不明确,是每个单位要求的资料都不一样,那我们按我们资金的做法提供给你们的,如果有歧义理应你们应该提出来,大家进行沟通,毕竟你们黄队也不是专业人士,不是什么都是他说了算吧,我们的人问多几句还爱理不理,这样大家怎么做事”。
2019年11月20日,粤传媒公司、项中天公司召开协调会形成《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载明,项中天公司需要对“两合同”的工程项目状态予以确认,提交准确的完工知会函。提交竣工图纸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项中天公司表示粤传媒公司需提供CAD底图(11月22日前),收到CAD底图后,项中天公司11月29日前完成竣工图。双方安排人员现场校对图纸。项中天公司根据核实情况,尽快完成竣工图。项中天公司提交完整的产品合格证,以及主要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2台主机、15台监视器、30台摄像头、交换机、光纤线、电源线、4台模拟摄像枪。光端机的合格证;主机、监视器的产品说明书。交付监控主机、监控探头密码。对上述竣工资料未完成的内容,再请项中天公司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于2019年11月29日复核图纸后,12月6日前补充完善所有资料,并交至甲方。
2020年7月28日,粤传媒公司向项中天公司寄送《关于监控项目工程验收资料的催告函》载明,为尽快推进项目验收工作,我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贵司发出《关于监控项目相关资料问题的告知函》,并于2019年11月20日与贵司代表劳炳池召开了协调会,会后出具《广东开建职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贵司需要提交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但贵司至今仍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项目完工验收资料,未与我司办理项目的验收,监控系统仍处于试运行阶段。为友好解决竣工验收问题,我司于2020年7月14日电话邀请贵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我司商讨项目验收事宜,贵司表示不愿前来。现将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与要求明确如下:依据合同施工项目,提交相关完工资料,以便各方安排相关竣工验收工作。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监控机房的系统竣工图,并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
粤传媒公司提供项中天公司盖章确认的《施工计划表》显示项中天公司施工时间直至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确认出具很多分《施工计划表》,都是根据粤传媒公司的要求出具的,但是施工期间由于需要粤传媒公司的高度配合,所以工期大大延长了。
2020年8月10日,项中天公司向粤传媒公司发送了日报竣工图、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项中天公司主张根据粤传媒公司的要求,再次整理发送了有关材料,但粤传媒公司仍不配合验收结算。
(三)未履行质保义务,监控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10日,粤传媒公司分别向粤传媒公司发送《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告知函》《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催告函》要求项中天公司修复故障,但是项中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粤传媒公司提交一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粤传媒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广州市三缘网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印务中心摄像枪维护服务费2806.75元。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导致粤传媒公司向案外人购买维修服务。项中天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粤传媒公司、项中天公司确认《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粤传媒公司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彩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项中天公司主张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作为最后结算价;粤传媒公司认为虽然安装完毕,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粤传媒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主张实际时间应该在2019年6月左右,但项中天公司出具的《施工计划表》显示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
粤传媒公司确认2019年3月26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55979.1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74638.8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粤传媒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项中天公司中标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单位为粤传媒公司,签约单位:包组一以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名义签约;包组二以粤传媒公司名义签约。2019年1月23日,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粤传媒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与项中天公司履行《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除本案外,当事人还提起(2020)粤0111民初32447、32977、32980号承揽合同纠纷。
再查明,2020年6月23日,项中天公司名称由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项中天公司。
以上事实,有《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关于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的回复》、邮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项中天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开工的问题。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相反,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粤传媒公司应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55979.1元,即粤传媒公司应在工程开工前预付第一期工程款,但是双方在2019年1月23日签订涉案合同后,粤传媒公司却在2019年3月26日才支付工程预付款。项中天公司依据先履行抗辩权,相应的推迟施工期间,理由充分。
第二,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逾期完工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粤传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款,项中天公司已经推迟开工时间,相应的完成时间亦应该顺延。其次,《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第2.1条的约定,粤传媒公司应向项中天公司提供安装图或做法说明,并向项中天公司进行现场交底。涉案监控工程系在原有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粤传媒公司对原有监控系统应当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否则必然影响项中天公司的工程进度。根据粤传媒公司、项中天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项中天公司也一直要求粤传媒公司积极履行包括及时放行、施工现场辅助说明等配合义务,粤传媒公司虽然也能积极回应,但是在现实履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无法及时配合的情况。
第三,粤传媒公司主张逾期验收的问题。粤传媒公司认为项中天公司无法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无法结算涉案工程款。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中天公司应在十日内将工程竣工图、签单证、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第三方审核结算。可见,涉案工程完工后,粤传媒公司应该组织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之后再进行结算,但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其次,双方一直就工程结算问题进行反复的协商,项中天公司也一直积极配合粤传媒公司,多次、反复地提供了竣工图纸、结算申请书、设备合格证等结算材料,但均未能满足粤传媒公司的要求,尤其是未按照2019年11月20日会议纪要明确约定的施工项目蓝图。可见,虽然项中天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提供资料进行结算的违约行为,但是项中天公司确实未按照粤传媒公司的要求提供全部的竣工验收资料,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形。
第四,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粤传媒公司确实未按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但项中天公司也是在双方并未结算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没有恶意不履行质保义务的故意。此外,在涉案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运行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粤传媒公司以该项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粤传媒公司、项中天公司确认《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粤传媒公司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彩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粤传媒公司也确认涉案监控设备已经实际投入运行、使用。也就是说,项中天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了工程施工。
第六,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转包的情形。一方面,粤传媒公司无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转包的情形;另一方面,退一步讲,项中天公司即使存在转包的情形,但是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且投入正常使用,粤传媒公司再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必然导致监控设备返还的问题,粤传媒公司、项中天公司双方均会产生经济损失,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该项理由。
综上,项中天公司虽然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的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但是在涉案监控设备已经正常运行使用的情况下,粤传媒公司以此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粤传媒公司主张的监控故障修复费用问题。粤传媒公司提供的催告函、发票等证据证明涉案监控设备存在故障,由此支付了修复费用2806.75元。一方面,粤传媒公司向案外人购买维修、检测服务之前,已经发函告知粤传媒公司履行故障维护义务,并明确逾期不履行质保义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项中天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系项中天公司没有按约定交付验收结算资料,项中天公司以此抗辩不履行维修义务,缺乏充分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后,结合粤传媒公司的主张和项中天公司提交的《施工计划表》,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保修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上述维修、检测费用发生在质保期内,项中天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综上,粤传媒公司要求项中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806.75元,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项中天公司支付粤传媒公司监控设备修复费用2806.75元;二、驳回粤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元(粤传媒公司已预付),由粤传媒公司负担1079元;项中天公司负担32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粤传媒公司支付。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粤传媒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咨询报告》,载有咨询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图纸管线走向与现场不相符,部分地方只安装了镀锌线槽,线槽内未敷设线路”;拟证明项中天公司实际并未按照粤传媒公司布点要求进行施工,而其因自身能力问题又无法按照施工现场情况绘制准确的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点系统图纸等,才一直借故拒绝配合提供上述材料予以验收、结算;涉案工程还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甚至还有未敷设线路情况,实际上仍为未完全完工状态,不存在结算可能。2.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公告,其中项目需求部分载有“工期完工后,施工方携带光纤及线路走向图、监控摄像机安装定位图、光纤芯跳接机箱安装定位图、网络组网图等验收资料,到外包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拟证明招标时已明确告知验收所需资料,项中天公司投标即应当视为同意接收该要求,且合同也进一步明确该要求,项中天公司不得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项中天公司作出的《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彩印厂)》,其中载明“本项目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数量为准,报价含完善及出具其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光纤及线路走向图、监控摄像机安装定点图、光纤芯跳接机箱安装定位图、网络组网图等”,拟证明项中天公司承诺其报价包含出具施工范围内各项图纸的义务,但其并未依承诺提供;项中天公司承诺工程价款结算以实际安装的材料数量为准,但结合前述证据1,施工现场仍有剩余材料未予安装;故粤传媒公司并未拒绝结算。4.投标承诺函,载明“我方已详尽研究了所有招标文件、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明白,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方提出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应答”;拟证明招标时已明确告知验收、结算所需材料,项中天公司投标应视为同意接收该要求,且双方在合同中已进一步明确约定。经质证,项中天公司意见如下:1.证据1真实性认可,咨询报告的内容不认可;不清楚粤传媒公司寻找审计机构及审计过程,该报告没有参考价值;每次材料进场都有签收单,根据现场安保制度,不存在货物签收进场后还能拿出来的情况,粤传媒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遗漏安装何种设备。2.证据2真实性认可,该项目资料不是进库资料,不需要经过政府档案部门,故无需打印成蓝图;且项中天公司已提供图纸电子版,粤传媒公司随时可自行打印。3.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粤传媒公司作为建设方长期未组织验收结算,属于粤传媒公司责任。4.证据4真实性认可,项中天公司投标时知道要提供竣工资料,且实际也已提交了,但粤传媒公司以“蓝图”字眼为由主张项中天公司没有提供蓝图,但其实双方并未就具体提供何种资料进行约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粤传媒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成立;(二)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各方在本案中确认涉案合同项下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粤传媒公司也确认已实际使用。粤传媒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告知函》《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常处理的催告函》内容来看,相关故障事项“部分监控黑屏”不足以显示涉案承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一审法院亦已判令项中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2806.75元,故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所涉安装工程已经移交并实际投入使用。其次,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逾期完工,其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对此,即使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但粤传媒公司并未按涉案合同9.1条、9.3条约定的方式,在逾期情形出现后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反之催告并接受项中天公司继续履行。在安装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后,又在本案中以存在逾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前述约定解除权条款设置本意,应视为放弃行使。再次,粤传媒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违约转包工程,如前所述,即使存在转包,但安装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亦无证据证实转包对监控工程使用存在实质影响,故粤传媒公司在诉讼中以转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粤传媒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涉案合同第6.2条约定合同签订后粤传媒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为预付款,同时第4.2条约定因粤传媒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见前期沟通中项中天公司催促付款以开展采购的表示。粤传媒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才支付预付款55979.1元,故项中天公司主张工期应予顺延,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粤传媒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虽主张实际施工时间为6月左右,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且其出具的施工计划及在完工知会函件中亦表示于8月31日完工。故对粤传媒公司主张的完工日期,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函件内容可知,粤传媒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前已使用部分设备,并由项中天公司不断进行整改,直至8月31日正式完工后,粤传媒公司未再对移交设备提出要求。故应当认定粤传媒公司于8月31日起就整体安装工程接收使用。至于粤传媒公司主张其不清楚设备密码,与其长期实际使用情况不符。
第三,本案中双方未实际对涉案设备进行验收,粤传媒公司主张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项中天公司未提供图纸等验收资料。但项中天公司已根据粤传媒公司要求反复提交资料,粤传媒公司工作人员长期未能明确验收所需图纸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且亦无证据足以证实项中天公司提交的图纸未达到某一具体标准将导致工程验收无法开展或存在实质障碍。故涉案工程在完工投入使用后长期未能实际验收,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
综上,粤传媒公司在验收前于2019年8月31日对整体安装工程接收使用至今,此后并无证据证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实际验收亦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故涉案工程工期应认定为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158日,扣减约定工期30日后,共计逾期128日。
第四,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一方面,涉案工程施工场地在粤传媒公司所属印刷厂内,施工期间场地未停止作业,黄世文亦曾在短信中提出该司是重点安保单位,故涉案施工过程及实际进展与粤传媒公司工作人员配合程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项中天公司作为施工方,亦应对作业环境及工期具有相应预见能力。综合涉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及当事人提交的沟通记录等,本院酌情认定项中天公司对于上述工期期间延误承担50%的责任。
第五,涉案合同约定逾期完工按合同总价款每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粤传媒公司未对其因逾期完工所受损失作出明确说明或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述违约金存在过高的情形,本院酌情调整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4倍的标准、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4倍的标准计算。
综上,项中天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为5681元[(186597×4.35%×4÷365×116+186597×4.25%×4÷365×12)×50%]。粤传媒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粤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5681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元,由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4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1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凡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露
李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