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4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同乐路14、16、18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721房。
法定代表人:劳炳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业经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中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报业经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被上诉人项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劳炳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报业经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项中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项中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竣工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项中天公司无权要求支付85259.7元工程款。基于《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六条第6.2(3)、(4)及第八条第8.1条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已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由第三方机构以审定方式结算。目前因项中天公司没有提交竣工结算全套资料,故尚未正式开展竣工结算,一审认定报业经营公司需支付工程款有误。(二)双方就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存在争议,一审未进行司法鉴定,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涉案工程造价远低于合同暂定价。一审庭审时报业经营公司曾提出如项中天公司拒绝提交结算资料,可通过司法鉴定评估工程造价,但一审没有查明项中天公司未提交结算资料的事实,亦未厘清在无结算资料情况下工程无法结算的状况,便认定工程造价为合同暂定价,程序存在瑕疵,事实查明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工程款的项中天公司没有提出具体工程款金额的计算依据,一审法院没有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驳回诉请或向项中天公司释明是否申请鉴定。事实上,尽管监控系统目前可以运行,但所对应的物料(例如光纤线缆、监控设备等)远少于报价表中的物料。根据第三方机构在无结算资料情况下进行的评估,监控系统造价远低于合同暂定价,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可知,监控系统在安装进入试运行阶段后有剩余材料和设备,部分线路没有完成铺设,而当时合同暂定价是根据合同清单暂计价,需要进行扣减。案涉工程作为单价包干工程需要实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来确认造价,如项中天公司提交全套竣工结算资料,报业经营公司将依法依规向其结算和支付。但在工程没有按合同履行结算手续前,不可能直接按合同暂定价支付工程款。且其至今未提交竣工资料,给日后对监控系统的维护、使用、升级改造造成重大障碍,在解决结算和竣工资料移交问题前径行要求付清合同价款,既不公平,也缺乏合同依据。(三)项中天公司未提供押金收据,报业经营公司有权不退回押金。在庭审时,报业经营公司已明确表示是由于项中天公司未提供押金收据,因此未能完成押金的退还手续,一审在未要求项中天公司交付押金收据的情况下只判决报业经营公司退还押金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公平。(四)报业经营公司在合同签署当月即已支付预付款,一审认定支付预付工程款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错误。(五)涉案工程存在四件系列案,请求二审对该四件案合并审理。
项中天公司辩称,(一)报业经营公司以项中天公司未通过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报业经营公司利用其行业地位,从招标定标到合同签订甚至验收支付均一家独大,在一两年期间均未结算,直至二审才第一次提出审计。根据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可知,本案双方此前合作过中标金额远超涉案工程的监控项目,同样的合同主体,之前并不需要审计。而涉案工程金额小施工范围小,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接近两年时间,报业经营公司却以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二)案涉合同已明确工程清单量,项中天公司已经按清单完成送货并已签收,说明已履约完毕且监控系统一直正常使用。根据在案证据,项中天公司已经多次提供验收资料并多次催促验收结算:包括图纸电子版、验收报告、知会函、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产品。报业经营公司以没有提供蓝图为由不支付工程款,但法律并未规定验收一定要提供蓝图,即使未提供,但项中天公司可以根据尺寸需要自行打印蓝图。(三)办理结算是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应有履行期限限制,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办理结算系支付工程款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当然属于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条款解释方式均遵循以上规定。同时,即使未约定任何履行期限,仍可以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6号民事判决意见,如果审计部门长期未完成审计工作,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对施工单位显失公平,法院可以判令建设单位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本案报业经营公司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于法无据。(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五)报业经营公司二审提供的咨询报告是其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资质没有经过核查,造价预算参考意义不大。项中天公司按照合同清单提供货物并经报业经营公司签收,已经完成了采购工作,报业经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数量、单价付款。(六)关于报业经营公司以未收到押金收据为由拒绝退还押金。项中天公司已经提供转账凭证证实已向报业经营公司支付,双方也认可该工作证的用途及款项来源明确,并且施工完工押金理应退还,合情合法。
项中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报业经营公司支付拖欠款项85259.7元;2.报业经营公司支付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共150000元;3.报业经营公司退回押金1320元;4.报业经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4日,报业经营公司(甲方)与项中天公司(乙方)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1.3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及《报业经营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施工,具体详见附件。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格。1.5工期:总工期30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1.6工程质量:经甲方验收合格,质保期l2个月。1.7合同价款:暂定284199元,费用明细具体见附件《报业经营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2.l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广报经营印务分公司新增监控点安装图或做法说明二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予以整改的,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3.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施工方案和计划须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3.8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如有此情况发生,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视为乙方违约。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施工要求:(8)工程完工,乙方应在10日内提供本次监控新增的监控骏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消防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5.2设备、材料质量要求:(1)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应符合项目要求,投标人拟采用的硬件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应符合相关的质量、制造标准。(2)验收时,需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5.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7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书面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工期相应顺延。若工程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负责整改,并按本条约定程序再次通知甲方验收,工期不予顺延。若工程经甲方两次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第六条关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6.1双方商定本工程采用以下结算方法:(1)结算方式:采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结算价不高于乙方投标价,工程量付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依据。《报业经营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范围内的,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按甲方实际委托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结算,最终结算价不高于投标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图(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签证单、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本合同工程价款应包含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必需施工安装、材料、人工、调试和联合调试、施工范围内装修原状恢复、税款、措施费等全部费用。若部分项目的费用乙方没有列明,则视为已含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甲方无须结算该项目的工程款。本合同工程价款包含完善及出具其施工范围内的各专业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图纸、监控系统图纸、弱电系统图纸等。6.2付款方式: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述约定分4次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5259.7元给乙方为工程预付款;(2)施工进度达到合同工程量的80%时支付40%即113679.6元进度款给乙方为工程进度款;(3)待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甲方收齐乙方提交的全套资料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审核造价,并按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项目结算造价向乙方支付经审核后工程结算价的95%与前述合同暂定工程款70%的差额;(4)质保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甲方支付项目第三方审核结算造价的5%给乙方,为工程质保金。(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0%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第八条工程保修的约定。8.1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保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开工。乙方逾期开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9.3乙方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4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甲方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但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庭审中,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开工、逾期验收、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义务、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故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一审法院围绕报业经营公司主张的上述内容,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逾期开工的事实
2019年2月21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几时进场开工”;项中天公司称“下午好,刚与财务那边确认了,还没收到预付款哦,收到预付款财务才会出款到采购部跟项目部作安排哦”;报业经营公司称“是不是一定要收到预付款才进场开工”“明天上午10点半,我司领导约你司派能拍板的领导来谈进场开工的事宜”。2019年2月26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变得甲方要求乙方干活,开建牛”;项中天公司称“是乙方跪求甲方付款,你们牛”。2019年3月8日,项中天公司称“黄工,早上好,您们股份公司那边的预付款麻烦催下哦”;报业经营公司称“我在财务找,预付款收没收到不关系到进场施工。你们认真阅以下施工合同第一条1.5、第九条9.1至9.6内容”;项中天公司称“早安排了。今天还有很多货送过去”。
(二)关于逾期验收的事实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4日,报业经营公司先后三次向项中天公司发送《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认为项中天公司截至2020年7月4日已经逾期110天,且尚未完工。
2019年4日12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30日,项中天公司先后三次向报业经营公司回复《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关于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的回复》载明,项中天公司承诺在报业经营公司的积极协调与配合下,能于2019年4月29日完成监控部分全部图像显示;基于现场环境比较复杂,开工前项目前期的图纸布局和线路走向多次联系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以至于延误开工时间;电视墙尺寸问题久久未能确定,以至于延误出图像时间;四楼整改问题没定整改方案,以至于延长整改时间;新装部分的摄像头已经全部出图像,原来旧有图像没出图像很大部分的原因是我司技术人员连现场旧有到位摄像头的具体位置都不知道,多次追问黄工均说不知道,希望贵单位能安排清楚具体位置点的同事跟进并积极告知,现在我司人员相当于“盲头苍蝇”到处找旧有摄像头的位置;监控区域名称编排请贵司安排人员配合命名。
2019年5月7日,项中天公司员工内部沟通称“本来一天可以搞定的事现在非要不确定了。这种情况我也左右不了啊。通道名称和视频角度调整好了。接下来36未出图像就容易排查了吗。现在我都无语了”“黄队下午2点半上班,4点半又要走了”“从中拖拖拉拉一天又过去了,您说怎么办”“他一下这里有事要走开,一下那里有事要走开”;劳炳池称“恩,直接说黄工一直不配合就行了”。
2019年7月22日,项中天公司称“早上好黄先生。请问临时出入证申请资料是否有需要补充内容,请您确认。如果没有的话,这边就安排寄出原件和转押金及工本费用”;报业经营公司称“这件事情我司总部已知悉,需要等待总部的指示”。
2019年8月15日,项中天公司、报业经营公司召开协调会议形成《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载明,报业经营公司与项中天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签订《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双方明确两合同所涉工程尚有7项未完成内容,项中天公司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内容及初步整改完成后,项中天公司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竣工所需资料,对于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达到工程合格。
2019年9月2日,根据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项中天公司向报业经营公司出具《知会函》载明,我司承接贵单位的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于2019年8月31日已经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项中天公司称“还有由于图纸你们那边不愿意提供CAD文件给我们,我们只能有当初黄队给我们的图片图纸打印出来”;报业经营公司称“小项目不可比。我们整理一下给PDF你们,你们再出图吧”。2019年9月4日,项中天公司称“图纸看过了,这份图纸不对吧,你们之前有些已经有全部监控布点的了,不是这份图纸”“你们沟通下,要拿那份有全部监控布点的图纸给我们,我们当初施工也是按你们提供的监控布点图纸来施工的”;报业经营公司称“之前黄队有给过布点电子版,合同里也有详细布点要求,这次提供平面图,施工方完全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出施工图了”;项中天公司称“布点电子版?没收到,说你又不信,如果给了,叫他发多一次不就行了,既然要我们出图,这又有什么机密的”;报业经营公司称“据了解,当时黄队提供给你们的图片,是别的单位帮我们做的,确实不方便提供电子版。况且竣工图是要施工方按照现场施工情况提供的,属于贵司的工作范围,你们可以参照之前提供给贵单位的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完善”。2019年9月20日,项中天公司称“莫总,发了个邮件关于验收的给你,麻烦尽快处理下”;2019年9月29日,报业经营公司称“根据贵单位提供给我司的资料,经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图上只简单标出了摄像头的点位分布,未见强弱电线路标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未满足合同该约定的验收条件。为了避免新安装的监控系统在试运行过程中,因出现故障产生未可知的影响,请贵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尽快补充完善。我司将在收齐贵单位竣工材料后,依照工程施工内容审核并达到要求后,即刻协同我司相关部门和贵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工作”;项中天公司称“好的,这个没问题。那你们能跟黄队说声配合下我们的人现场走一遍么,然后我们把线路标到图纸上”。
2019年10月9日,项中天公司称“早上好黄队。这边下午想过去标一下图纸,这是最后的工作了,想请问一下您这边下午方便给我们说明一下那个线路走向不”;报业经营公司称“我可以带你们走场,但是线路是你们施工队走的,这线路的走向我就不太清楚了”。2019年10月12日,项中天公司称“莫总,竣工图纸发了给你了,注意查收”;2019年10月16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刚图纸外围那里补充了点,我们同事也给黄队看过了,邮件附上电子版”。
2019年10月16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劳总,竣工图正由相关部门审核,请贵司继续准备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尽早提交我司”。2019年10月18日,项中天公司称“我们跟你们办过结算的。需要的资料在倒数第三个邮件哪里发过给你了,只是当时你们说图纸再弄下,所以最后两个邮件是补充图纸的,你们看看资料就行”;报业经营公司回复“那个邮件只有验收申请,知会函,图纸,按之前回复,贵司没按合同约定资料提交,仍需补充”。2019年10月21日,项中天公司称“已发合格证邮件到你邮箱”。
2019年10月16日,项中天公司通过微信向报业经营公司发送《日报竣工图》,但是报业经营公司表示图纸未按合同编制,且欠缺设备合格证书。项中天公司称“黄队,请问图上写着的图纸未按合同编制是具体需要怎么做?另外监控机房系统竣工图是指什么?是监控拓扑图吗”;报业经营公司回复“不要问我行不行,不是我说了算,你司觉得行,就盖公章送过来就行了,我司有职能部门审核的”“做工程的都知道怎么做,为什么要问怎么做?1竣工图纸未按合同项目编制,竣工图纸内容也没有按合同分开,我司同你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你司提交的竣工图纸只见报业经营公司,未见另一份合同的竣工图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2未见机房的系统竣工图,需要补交监控中心主机竣工图纸”。
2019年10月29日,报业经营公司称“2019年10月29日我司通过顺丰快递收到贵司提交的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验收资料,经初步审核,资料内容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问题:一、贵司邮寄的工程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与实际签收日期不符(贵司竣工验收申请函中所述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提交的纸质盖章竣工验收申请函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二、贵司提交的竣工图纸标准的日期不正确(贵司竣工图纸标注日期为2019年9月2日,而我司收到贵司A4纸打印的黑白图纸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其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且图纸标注不清晰,无法达到验收要求;图纸未按合同要求及实际施工内容分别编制;三、2019年10月29日我司收到贵司的资料有:网线、光纤、监控探头、海康威视、监控主机的部分合格证或品牌标识牌;合格证不全,相关设备的说明书欠缺;四、后续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工程审核单位,可能还会对相关资料提出要求,请贵司配合”。报业经营公司回复称“1.上面描述的时间问题,到时给份不写时间的你们。2.图纸怎么还不清楚?你们不是有电子版吗?跟电子版一样的啊。3.合同只要提供合格证,没要求说明书,你们抓紧点吧,不要浪费时间了,实在不想结算的,我这边申请走国务院督察办上欠账系统处理好了,又不是没跟你们日报搞过结算,到你们印务公司就变成这个样,你数下手指这个事又拖了多久”。2019年10月30日,报业经营公司称“双方目标一致,尽快验收,但前提是工程及验收资料符合合同、工程规范,希望配合、理解”。
2019年11月14日,项中天公司称“你们家老黄很忙,我们同事今天反映周一找他到今天周四都没有回复,你问问”。报业经营公司称“黄队无法代表公司,公司会组织对贵司正式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如有不明确的,大家约个时间面谈吧”;项中天公司回复“准确说不是不明确,是每个单位要求的资料都不一样,那我们按我们资金的做法提供给你们的,如果有歧义理应你们应该提出来,大家进行沟通,毕竟你们黄队也不是专业人士,不是什么都是他说了算吧,我们的人问多几句还爱理不理,这样大家怎么做事”。
2019年11月20日,项中天公司、报业经营公司召开协调会形成《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载明,项中天公司需要对“两合同”的工程项目状态予以确认,提交准确的完工知会函。提交竣工图纸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项中天公司表示报业经营公司需提供CAD底图(11月22日前),收到CAD底图后,项中天公司11月29日前完成竣工图。双方安排人员现场校对图纸。项中天公司根据核实情况,尽快完成竣工图。项中天公司提交完整的产品合格证,以及主要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2台主机、15台监视器、30台摄像头、交换机、光纤线、电源线、4台模拟摄像枪。光端机的合格证;主机、监视器的产品说明书。交付监控主机、监控探头密码。对上述竣工资料未完成的内容,再请项中天公司严格按照两合同约定提供,于2019年11月29日复核图纸后,12月6日前补充完善所有资料,并交至甲方。
2020年7月28日,报业经营公司向项中天公司寄送《关于监控项目工程验收资料的催告函》载明,为尽快推进项目验收工作,我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贵司发出《关于监控项目相关资料问题的告知函》,并于2019年11月20日与贵司代表劳炳池召开了协调会,会后出具《广东开建职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系统施工竣工验收资料问题协调会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贵司需要提交的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但贵司至今仍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项目完工验收资料,未与我司办理项目的验收,监控系统仍处于试运行阶段。为友好解决竣工验收问题,我司于2020年7月14日电话邀请贵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我司商讨项目验收事宜,贵司表示不愿前来。现将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与要求明确如下:依据合同施工项目,提交相关完工资料,以便各方安排相关竣工验收工作。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监控机房的系统竣工图,并应按两合同实际施工项目分别编制,应为蓝图,标注清晰。
报业经营公司提供项中天公司盖章确认的《施工计划表》显示项中天公司施工时间直至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确认出具很多分《施工计划表》,都是根据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出具的,但是施工期间由于需要报业经营公司的高度配合,所以工期大大延长了。
2020年8月10日,项中天公司向报业经营公司发送了日报竣工图、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项中天公司主张根据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再次整理发送了有关材料,但报业经营公司仍不配合验收结算。
(三)未履行质保义务,监控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10日,报业经营公司分别向项中天公司发送《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告知函》《关于彩印厂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的催告函》要求项中天公司修复故障,但是项中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报业经营公司提交一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报业经营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广州市三缘网电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印务中心摄像枪维护服务费2806.75元。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导致报业经营公司向案外人购买维修服务。项中天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项中天公司、报业经营公司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报业经营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项中天公司主张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作为最后结算价;报业经营公司认为虽然安装完毕,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报业经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项中天公司主张实际时间应该在2019年6月左右,但项中天公司出具的《施工计划表》显示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
项中天公司确认收到报业经营公司支付的第一、二期工程款198939.3元。报业经营公司确认收到项中天公司支付的出入证押金1320元,但认为项中天公司无法提供押金收据,故不予退回。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报业经营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项中天公司中标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单位为报业经营公司,签约单位:包组一以报业经营公司名义签约;包组二以报业经营公司名义签约。2019年1月23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签订《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报业经营公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项中天公司履行《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除本案外,当事人还提起(2020)粤0111民初32447、32457、32980号承揽合同纠纷。
再查明,2020年6月23日,项中天公司名称由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项中天公司。
以上事实,有《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关于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监控施工问题协商备忘录》《日报工作说明情况汇总》《关于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函》《关于监控安装工程逾期告知函的回复》、邮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项中天公司要求报业经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报业经营公司认为项中天公司存在根本违约,且双方并未进行验收结算,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项中天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报业经营公司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对项中天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逾期开工的问题。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相反,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报业经营公司应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55979.1元,即报业经营公司应在工程开工前预付第一期工程款,但是双方在2019年1月23日签订涉案合同后,报业经营公司并未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预付款。项中天公司依据先履行抗辩权,相应的推迟开工时间,理由充分。
第二,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逾期完工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报业经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款,项中天公司已经推迟开工时间,相应的完成时间亦应顺延。其次,《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第2.1条的约定,报业经营公司应向项中天公司提供安装图或做法说明,并向项中天公司进行现场交底。涉案监控工程虽然是新增工程,但是结合另案项下《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亦需要纳入原有监控系统统一运行,报业经营公司对原有监控系统应当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否则必然影响项中天公司的工程进度。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项中天公司一直要求报业经营公司积极履行包括及时放行、施工现场辅助说明等配合义务,报业经营公司虽然也能积极回应,但是在现实履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无法及时配合的情形。
第三,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逾期验收的问题。报业经营公司认为项中天公司无法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无法结算涉案工程款。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中天公司应在十日内将工程竣工图、签单证、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第三方审核结算。可见,涉案工程完工后,报业经营公司应该组织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之后再进行结算,但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其次,双方一直就工程结算问题进行反复的协商,项中天公司也一直积极配合报业经营公司,多次、反复地提供了竣工图纸、结算申请书、设备合格证等结算资料,但均未能满足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尤其是未按照2019年11月20日会议纪要明确约定的施工项目蓝图。可见,虽然项中天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提供资料进行结算的违约行为,但是项中天公司确实未按照报业经营公司的要求提供全部的竣工验收资料,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形。
第四,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未履行质保义务。报业经营公司确实未按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但项中天公司也是在双方并未结算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没有恶意不履行质保义务的故意。此外,在涉案工程已经正常投入使用、运行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报业经营公司以该项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项中天公司、报业经营公司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报业经营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报业经营公司也确认涉案监控设备已经实际投入运行、使用。也就是说,项中天公司已经按照涉案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了工程施工。
第六,报业经营公司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转包的情形。一方面,报业经营公司无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转包的情形;另一方面,退一步讲,项中天公司即使存在转包的情形,但是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且投入正常使用,报业经营公司再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必然导致监控设备返还的问题,双方均会产生经济损失,显然浪费了社会资源,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该项理由。
综上,项中天公司虽然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的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但是在涉案监控设备已经正常运行使用的情况下,报业经营公司以此主张项中天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项中天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问题。涉案设备在2019年8月31日完工后投入使用至今已经满一年的质量保质期,除项中天公司在(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案中主张故障维修费用外,并未发现涉案监控安装工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故无须扣除5%的质保金;报业经营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涉案监控设备,系涉案监控工程的实际获益方;项中天公司、报业经营公司确认《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附件二《报业经营公司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项下的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项中天公司主张最后的结算款以该报价表确定的工程款为准,合情合理。综上,项中天公司主张报业经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5259.7元,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项中天公司主张报业经营公司违约的问题,本案工程无法结算的原因系项中天公司未按约定全部提交结算资料,项中天公司主张报业经营公司违约,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项中天公司提出的退回押金1320元,涉案工程已经安装完毕,报业经营公司应向项中天公司退回出入证押金132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业经营公司支付项中天公司拖欠工程款85259.7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业经营公司退回项中天公司押金1320元;三、驳回项中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27元(项中天公司已预交),由项中天公司负担646.27元;报业经营公司负担372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项中天公司支付。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报业经营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公告,其中项目需求部分载有“工期完工后,施工方携带光纤及线路走向图、监控摄像机安装定位图、光纤芯跳接机箱安装定位图、网络组网图等验收资料,到外包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包组一、包组二施工图、签证单、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拟证明项中天公司应携带图纸等验收资料办理验收,经报业经营公司验收合格后,将有关竣工资料提交第三方审核结算,报业经营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形。2.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咨询报告》,载有咨询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图纸管线走向与现场不相符,部分地方只安装了镀锌线槽,线槽内未敷设线路”;拟证明直至咨询报告出具之日案涉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且因项中天公司未提供约定的验收图纸,故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结算条件。3.项中天公司与赵志龙、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20)粤民申8207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项中天公司应就转包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涉案工程至今未能完成竣工验收及结算责任在于项中天公司,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报业经营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4.项中天公司作出的《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报价表(报印厂)》,其中载明“本项目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数量为准,报价含完善及出具其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光纤及线路走向图、监控摄像机安装定点图、光纤芯跳接机箱安装定位图、网络组网图等”,拟证明项中天公司承诺其报价包含出具施工范围内各项图纸的义务,但其并未依承诺提供;项中天公司承诺工程价款结算以实际安装的材料数量为准,但结合前述证据2,施工现场仍有剩余材料未予安装;故项中天公司主张按合同暂定价结算缺乏依据。5.投标承诺函,载明“我方已详尽研究了所有招标文件、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明白,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方提出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应答”;拟证明招标时已明确告知验收、结算所需材料,项中天公司亦作出相应承诺,且双方在合同中已进一步明确约定,项中天公司不得拒绝,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质证,项中天公司意见如下:1.证据1真实性认可,该项目资料不是进库资料,不需要经过政府档案部门,故无需打印成蓝图;且项中天公司已提供图纸电子版,报业经营公司随时可自行打印。2.证据2真实性认可,咨询报告的内容不认可;不清楚报业经营公司寻找审计机构及审计过程,该报告没有参考价值;每次材料进场都有签收单,根据现场安保制度,不存在货物签收进场后还能拿出来的情况,报业经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遗漏安装何种设备。3.证据3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4.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报业经营公司作为建设方长期未组织验收结算,属于报业经营公司责任。5.证据5真实性认可,项中天公司投标时知道要提供竣工资料,且实际也已提交了,但报业经营公司以“蓝图”字眼为由主张项中天公司没有提供蓝图,但其实双方并未就具体提供何种资料进行约定。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报业经营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项中天公司支付预付款85259.7元,于2019年12月24日支付工程款113679.6元。
二审中,项中天公司陈述,2019年11月20日召开协调会后,又以邮件形式向报业经营公司发送过电子版竣工图纸,详见一审证据25至28;合格证曾以实物形式寄送,也通过邮件发送电子版;监控密码是按照报业经营公司工作人员黄世文的要求设置,其是清楚的。报业经营公司陈述,2019年11月20日协调会纪要签订后,项中天公司并未开展相关工作,报业经营公司在2020年7月28日、9月1日还发出催告函,表明有四项工作内容没有提交:完工资料、工程竣工图纸、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主机及探头密码;报业经营公司收到的图纸具体问题包括:竣工日期有误,图纸标注不清晰、不符合蓝图要求、没有按照合同项目编制,没有监控机房竣工图,没有提供蓝图;此外项中天公司没有提供完工知会函;黄世文有参加协调会并签字,如果其知道主机和探头密码,项中天公司当时就应当提出,而不应列入纪要。
报业经营公司表明,施工中没有增加的工作量,实际结算价应比合同价格低,因为现场还有一些材料没有用。项中天公司表示,不同意报业经营公司的鉴定申请,即使有部分材料没有使用,但报业经营公司已经签收两年多,现在予以扣减不合理;项中天公司是按照合同清单一批进货的,如果报业经营公司认为材料过多在第一次送货时可以进行协商调整,而非在签收两年多后退回。
二审中,报业经营公司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报印厂新增监控系统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金额评估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确定应付剩余工程款的计算基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项中天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二)工程款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三)报业经营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押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报业经营公司已支付涉案合同项下第一期、第二期安装工程款,双方均予以认可。关于第三期、第四期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第一,根据涉案合同第5.7条,组织验收主要是报业经营公司的义务。本案中,双方未实际对涉案设备安装工程进行验收,报业经营公司主张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项中天公司未提供图纸等验收资料。但项中天公司已根据报业经营公司要求反复提交资料,从双方工作人员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报业经营公司工作人员长期未能明确验收所需图纸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至2019年10月29日微信中,报业经营公司提出的部分问题仅为时间有误;部分为标注不清晰未达到验收要求,但未明确具体要求;也提出后续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可能还会对资料提出要求。至11月20日协调会纪要,一方面提出竣工图纸“应为蓝图、标注清晰”,一方面也明确需报业经营公司提供CAD底图,且由双方安排人员现场校对图纸。同时,亦无证据足以证实项中天公司提交的图纸未达到某一具体标准将导致工程验收实质上无法开展。据此,涉案工程完工后长期未实际验收,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第二,各方在本案中确认涉案合同项下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报业经营公司也确认已实际使用。报业经营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报业经营公司提供的照片、沟通记录来看,相关故障事项“部分监控黑屏”不足以显示涉案承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一审法院在(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案中已判令项中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2806.75元,故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所涉安装工程已经移交并正常投入使用。综上,现涉案设备在未经验收状况下已由报业经营公司接收投入使用一年有余,除已维修部分外并无其他质量问题,长期未能实际验收亦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在此情况下,报业经营公司仍以未提交合格图纸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涉案安装工程在未经验收状况下已由报业经营公司实际使用,双方在一审中确认报价表项下设备均已安装完毕。报业经营公司并未在一审中申请对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相关设备至本案二审期间在报业经营公司控制使用中已近两年,其于二审申请造价鉴定,本院不予接纳。第二,报业经营公司二审中提交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咨询报告是在本案诉讼期间由报业经营公司单方委托出具,现场勘验等过程未经质证,对其审核结论本院不予采信。第三,涉案安装工程长期未能组织验收和结算虽非项中天公司单方原因所致,但项中天公司确未完全按要求提供全部竣工图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且依常理将对安装的设备后续使用维修过程产生一定影响,报业经营公司另行制作完备图纸亦需一定费用。结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款、双方对未能及时完成验收结算的过错,本院酌情认定扣减合同价款5000元,报业经营公司仍应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合同余款80259.7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报业经营公司以未退回押金收据为由主张不予退回办理出入证押金1320元,但退回收据与退回押金非属对待给付,亦无证据足以证实报业经营公司存在其他不予退回押金的合法事由。故报业经营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报业经营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9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259.7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27元,由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55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3.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上诉人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凡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露
李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