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6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72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劳炳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中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粤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玲、被上诉人项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炳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项中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项中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粤传媒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竣工结算工作尚未完成,有关金额亦未通过结算程序得以确认,项中天公司无权要求粤传媒公司支付55979.1元的工程款。粤传媒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签署的《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买卖安装工程合同》第六条第6.2点:“付款方式:……(3)待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甲方收齐乙方提交的全套资料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审核造价,并按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项目结算造价向乙方支付经审核后工程结算价的95%与签署合同暂定工程款70%的差额;(4)质保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甲方制度项目第三方审核结算造价的5%给乙方,为工程质保金……”、第八条第8.1点约定:“保修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一条第1.7点约定:“合同价款:暂定186597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在涉案合同已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即第三方机构审定方式进行结算。目前,涉案工程因项中天公司没有提交竣工结算全套资料,尚未正式开展竣工结算工作,一审法院认定报业公司需向项中天公司按合同暂定造价支付工程款,属于事实查明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二)粤传媒公司与项中天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存在争议,一审法院未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涉案工程造价远低于合同暂定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一审庭审时,粤传媒公司曾提出如项中天公司拒绝提交结算资料,法院可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查明项中天公司未提交结算资料的事实,也没有厘清在无结算资料情况下涉案工程无法进行结算的状况,便擅自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合同暂定价,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和事实查明不清。事实上,项中天公司根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尽管监控系统目前可以运行,但监控系统所对应的物料(例如光纤线缆、监控设备等)远远少于报价表当中的物料,根据第三方委托机构在无结算资料情况下进行的评估,有关监控系统造价远低于合同暂定价。如项中天公司提交必要的全套竣工结算资料,粤传媒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将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原则,依法依规向其结算和支付有关合同价款。但是,在涉案工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手续前,粤传媒公司不可能直接按照合同暂定价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而且,项中天公司至今没有向粤传媒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等,将不可避免地给粤传媒公司日后对监控系统的维护、使用、升级改造造成重大障碍。在解决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的移交问题前,如果径行要求粤传媒公司付清合同价款,对粤传媒公司既不公平,也完全没有合同依据。(三)涉案工程存在四件系列案,粤传媒公司与项中天公司互为原被告,案号分别为:(2020)粤0111民初32447、(2020)粤0111民初32457、(2020)粤0111民初32977、(2020)粤0111民初32980号,为便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统一裁判尺度,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四件案件予以合并审理。
项中天公司辩称,(一)粤传媒公司以未通过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违背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按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粤传媒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不从自身社会责任定位,依仗自身行业资源优势、行业地位,从招标定标到合同签订甚至验收支付都是一家独大,项中天公司完全没有说话权。粤传媒公司在长达一两年的时间内均未就这个项目进行结算,直至到了中院才第一次提出以审计为由为自己脱身,实属可笑。按项中天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与广州日报发行站监控项目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可知项中天公司之前已经和广州日报合作过也是监控工程并且合同金额为414528元,中标金额都远远超过这次的监控项目。同样的甲方双方合同主体,为何之前的不需要审计并且直接出具验收报告就已经可以支付工程款,而这次项目金额小施工范围小却以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粤传媒公司作为本工程的得益方并一直在使用该监控系统接近两年时间,现在为了不支付工程款而以资料和审计做借口拒绝支付工程款,法理不容。(二)针对粤传媒公司提出的涉案工程价格问题。项中天公司与粤传媒公司签订本案的涉案合同,合同上有明确的工程清单量,项中天公司已经按工程清单量完成送货并于签收,说明已经按合同采购清单履约完毕并且该监控系统一直在正常使用。粤传媒公司以项中天公司没提供完成的结算资料依据不足,从证据可知,项中天公司已经多次提供验收资料并多次催促验收结算:包括图纸电子版、验收报告、知会函、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产品。粤传媒公司以我方没提供蓝图就不予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法律没有哪条规定验收一定要提供蓝图,就算我方没提供蓝图,粤传媒公司也可以自行打印蓝图,打印一份蓝图也就是几十元的事情。(三)办理结算是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应有履行期限限制。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主合同义务),办理结算系支付工程款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当然属于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换而言之,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办理工程结算是其主合同义务项下的从给付义务。即使未约定任何履行期限,仍可以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粤传媒公司以审计为由长期恶意拖欠拒绝支付工程款在法理上站不住脚跟。(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5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等主体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中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粤传媒公司向项中天公司支付55979.1元;2.判令粤传媒公司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滞纳金合计94044.88元;3.判令粤传媒公司向项中天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8361元;4.判令粤传媒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粤传媒公司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55979.1元;二、驳回项中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3.85元,由项中天公司负担1224.19元、粤传媒公司负担609.6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粤传媒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粤传媒印厂监控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公告,其中,项目质量及验收标准部分载有“工期完工后,施工方携带光纤及线路走向图、监控摄像机安装定位图、光纤芯跳接机箱安装图、网络组网图等验收资料,到外包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工程结算方式部分载有“项目竣工验收合股后,中标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包组一、包组二施工图、签证单、结算书等相关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拟证明项中天公司应携带图纸等验收资料办理验收并经粤传媒公司验收合格后,再行将有关竣工资料提交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算,粤传媒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形。2.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的《彩印厂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咨询报告》,载有咨询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图纸管线走向与现场不相符,部分地方只安装了镀锌线槽,线槽内未敷设线路”,拟证明直至本咨询报告出具之日涉案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结算条件实际上仍不具备,粤传媒公司无需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涉案工程未能完成竣工验收除质量问题外,还因项中天公司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图纸所致,项中天公司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时已明确告知验收所需资料,项中天公司投标即应当视为同意接收该要求,且合同也进一步明确该要求,项中天公司不得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项中天公司作出的《原有监控系统整改工程报价表(彩印厂)》,其中载明“本项目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数量为准,报价含完善及出具其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光纤及线路走向图、监控摄像机安装定点图、光纤芯跳接机箱安装定位图、网络组网图等”,拟证明项中天公司承诺其报价包含出具施工范围内各项图纸的义务,但其并未依承诺提供,无权要求按照合同暂定价款进行结算;项中天公司承诺工程价款结算以实际安装的材料数量为准,但结合前述证据2,施工现场仍有剩余材料未予安装,项中天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暂定价款进行结算缺乏依据。4.投标承诺函,载明“我方已详尽研究了所有招标文件、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明白,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方提出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应答”,拟证明招标时已明确告知项目验收、结算时所需材料,项中天公司亦向粤传媒公司作出相应的承诺,且双方也在工程合同当中对该要求进行进一步明确约定,项中天公司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质证,项中天公司意见如下:1.证据1招标公告恰恰说明粤传媒公司是对属于同一栋楼、同一套系统、同一套图纸,统一进行招标,在中标后分两个公司与项中天公司签订工程合同。项中天公司已在另案支付图纸费用5000元,不应在本案中再扣减图纸费用。2.证据2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3.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项中天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2.工程款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粤传媒公司已支付涉案合同项下第一期、第二期安装工程款,双方均予以认可。关于第三期、第四期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第一,根据涉案合同第5.7条,组织验收主要是粤传媒公司的义务。本案中,双方未实际对涉案设备安装工程进行验收,粤传媒公司主张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项中天公司未提供图纸等验收资料。但项中天公司已根据粤传媒公司要求反复提交竣工图纸、结算申请书、设备合格证等结算资料,从双方工作人员2019年5月至11月14日期间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粤传媒公司工作人员长期未能明确验收所需图纸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至11月20日协调会纪要,一方面提出竣工图纸“应为蓝图、标注清晰”,一方面也明确需粤传媒公司提供CAD底图,且由双方安排人员现场校对图纸。同时,亦无证据足以证实项中天公司提交的图纸未达到某一具体标准将导致工程验收实质上无法开展。据此,涉案工程完工后长期未实际验收,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第二,各方在本案中确认涉案合同项下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粤传媒公司也确认已实际使用。粤传媒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且一审法院在(2020)粤0111民初32457号案中已判令项中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2806.75元,故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所涉安装工程已经移交并正常投入使用。综上,现涉案设备在未经验收状况下已由粤传媒公司接收投入使用两年有余,且质量保质期已届满,除已维修部分外并无其他质量问题,长期未能实际验收亦不能完全归责于项中天公司,在此情况下,粤传媒公司仍以未提交合格图纸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涉案安装工程在未经验收状况下已由粤传媒公司实际使用,双方在一审中确认报价表项下设备均已安装完毕。粤传媒公司并未在一审中申请对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相关设备至本案二审期间在粤传媒公司控制使用中已超两年,其于二审中对涉案工程造价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接纳。第二,粤传媒公司二审中提交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咨询报告是在本案诉讼期间由其单方委托出具,现场勘验等过程未经质证,对其审核结论本院不予采信。第三,涉案安装工程长期未能组织验收和结算虽非项中天公司单方原因所致,但项中天公司确未完全按要求提供全部竣工图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且依常理将对安装的设备后续使用维修过程产生一定影响,粤传媒公司另行制作完备图纸亦需一定费用。结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款、双方对未能及时完成验收结算的过错,本院酌情认定扣减合同价款5000元,粤传媒公司仍应向项中天公司支付合同余款50979.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粤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9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9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979.1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3.85元,由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6元、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7.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1元、被上诉人广东项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国平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永乐
黎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