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46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恒如,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住兴化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猛,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住兴化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住兴化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存宗,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金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45090250。
法定代表人:朱庭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春,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州市,现住兴化市。
被申请人:褚扣女,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系褚扣女之夫。
申请人钱恒如、钱猛、钱钢与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褚扣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苏1281民初4603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褚扣女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钱恒如、钱猛、钱钢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恒如、钱猛、钱钢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褚扣女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褚扣女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玉秀
人民陪审员 王彩宏
人民陪审员 王益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