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4603号
申请人:**如,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新区。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申请人:钱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存宗,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金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45090250。
法定代表人:朱庭和。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新区。
被申请人:褚扣女,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新区
申请人**如、**、钱钢与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褚扣女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如、**、钱钢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40万元,同时请求对被申请人***、褚扣女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如、**、钱钢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褚扣女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玉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陆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