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619号
原告:**如,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新区。
原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钱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存宗,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35号金福大厦北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45090250。法定代表人:朱庭和。
被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钱钢与被告盐城文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如、**、钱钢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钱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玉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