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淳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11166号
原告:上海淳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钟。
原告上海淳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淳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淳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8.11元,减半收取为7,39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璐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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