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7426号
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074526XD,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
法定代表人:俞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道,广州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陈昊阳
审 判 员 张敦生
审 判 员 史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晓蕊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