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6553号
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074526XD,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虎,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道,广州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9日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怀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昊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晓蕊
书 记 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