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匀市嘉予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工业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222368920。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哲,系黔南州都匀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独山高级中学,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260630843606。
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焕良,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该学校职工。
上诉人都匀市嘉予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独山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都匀市嘉予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明锋
审判员 莫玉魁
审判员 吴美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卢超
书记员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