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

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独山高级中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民终4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哲,黔南州都匀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独山高级中学,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沙坡组。
法定代表人:韦光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节,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芳,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予新能源公司”)因与上诉人独山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6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予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独山高级中学向其支付热水器设备安装投资款7318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驳回其投资的热水器设备安装投资款731800元(实际总投资款914750×80%)的诉请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平。本案因独山高级中学不能保证使用热水的学生人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独山高级中学构成违约造成嘉予新能源公司所安装设备遭受损失,理应由其承担支付前述投资款,嘉予新能源公司的该项诉请合情合理,应予支持,故独山高级中学应向嘉予公司支付投资款731800元及违约金704000(违约金80元/人×1100人×8年)元共计1435800元。
独山高级中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但却不按协议内容进行判决,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案涉《服务合同》属于合作服务合同,独山高级中学为嘉予新能源公司提供平台,其自负盈亏,期满后安装设备归独山高级中学所有,合同期内独山高级中学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依照一般社会常理,案涉合作项目属于一种商业投资行为,该行为存在市场及政策风险,在案涉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独山高级中学从未向其保证学校人数及住宿人数总量,每年学校的招生人数由黔南州教育局统一规划,故因政策或市场导致的风险应由嘉予新能源公司自担,而非由提供服务平台的独山高级中学承担;其次,《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独山高级中学确保公寓3有95%的学生使用热水,这属于管理职能的承诺,若公寓3无学生使用热水即构成违约,但目前公寓3无人入住,保证的基数为零,独山高级中学并不能决定招生人数多少,而并非其故意不安排学生入住公寓3,故其不构成违约;最后,公寓3因与公寓1、2距离较远,学校出于对安全管理的考虑,优先安排学生入住公寓1、2并无不当,若学校有四五栋宿舍楼,独山高级中学优先安排入住其他宿舍楼,才成立违约,事实上,公寓1、2都没有住满,不能以此认定独山高级中学存在单方面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二、一审认定独山高级中学违约,判令将案涉热水器归独山高级中学所有并不能解决本案纠纷。如前述,商业投资行为应承担风险,一审判决违背社会市场规律和市场投资风险原则,无视合同内容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难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嘉予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嘉予新能源公司与独山高级中学签订的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及学生公寓热水设备服务的补充协议;2、判决独山高级中学向嘉予新能源公司支付热水器设备安装投资款731800元(按实际总投资款914750元的80%折旧款为731800元),违约金80元/人×1100人×8年=704000元,共计1435800元;3、一审诉讼费由独山高级中学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2015年11月3日,嘉予新能源公司(乙方)、独山高级中学(甲方)签订《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约定由独山高级中学将学生公寓(3)的空气能热水系统该工程发包给嘉予新能源公司自主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是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空气能热水系统工程。2、工程地点及施工安排为独山高级中学校区内。该项目学生公寓总房间数为226间(每间6人,可住226×6﹦1356人);3、投资、建设、设计、安全施工单位为乙方。4、施工时间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18日。三、合作方式:1、乙方责任:(1)提供项目建设全部资金;(2)承担空气能热水系统主机所发生的水电费(在主机房安装独立的水平面电表,收费标准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当月收取学校收费标准计费)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收据;(3)乙方享有合同期内所有设备的所有权。经营合作期满后所有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2、甲方责任:(1)免费提供空气能热水主机系统安装的场地、电源接口、自来水接口以及管道、管线、水控的安装位置;(2)甲方承诺使用热水人数达住校学生的95%,如达不到95%的使用人数,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每人每月20元补偿给乙方;(3)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使用其他热水设备。四、收费标准及方式:1、该热水系统建设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甲方为乙方提供制卡数量,乙方制好热水卡后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在每卡充值80元/学生,发放到每个学生由学生刷卡消费,(水卡工本费10元另计,工本费不予退还),每年新生入学量消费方式按该标准执行;2、热水收费标准按0.05元/升刷卡消费;3、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按学生消费总额的2元/吨收取。六、设备投资产权及合同合作期限:1、本工程合同合作收费期为11年(201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合同合作收费期满所有设备折旧资金归零,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2、本工程合同合作中途因国家政策变动、学校乔迁、重组改制等因素影响乙方按合同收费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请相关部门专家评估按设备所投资总额折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折旧资金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七、违约责任:1、甲方的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国家政策变动、学校乔迁、重组改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要求乙方撤走设备时,则甲方必须承担乙方设备投入运营所剩年限的全部损失,即按过去一年实际用水人数以80元/人/年的标准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所剩合作年限的全部热水费。(2)在合同期内,为了保障乙方设备投入正常运营,甲方不得安装和使用其他热水设备,否则、视为甲方违约。....”。2017年12月8日,双方又签订《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及服务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中的‘甲方责任:(5)甲方承诺使用热水人数达住校学生的95%,如达不到95%的使用人数,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每月每人20元补偿给乙方’修改为:‘甲方确保住在公寓(3)的学生数的95%使用热水,如达不到95%的使用人数,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每月每人20元补偿给乙方’;2、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管理费”。2019年5月15日,嘉予新能源公司(乙方)、独山高级中学(甲方)再次签订《独山县高级中学学生公寓热水设备及服务的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热水费价格从2019年2月春季开学起,热水供应采用包干制,热水仅用于洗浴,住校生每人每学期热水收费180元;每学期在开学30个工作日内由各班主任按住校生数(附有各班学生名单,并备注住校生、走读生)收取,统一交到本年级部。二、收交热水费和电费方式1.乙方将上学期及以前的水电费一次性结清。2.甲方按实际住校生数结清本学期热水费,其中因高三分类招生被提前录取或休学等原因经学校批准离校的学生(附有学生名单),甲方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热水费交纳给乙方。五、违约责任1.甲方:在开学报名后30个工作日内年级部向乙方交纳热水费,若违约,交纳滞纳金5%,但个别特困生申请缓交或减免者除外(特困生申请减免热水费,需经本人申请,持乡级证明,经班主任、年级部、学校批准)。若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未向乙方交纳热水费,乙方停止供应热水,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负责。2.乙方:交水电费按原合同执行,30个工作日内不按时结清水电费,按违约处理,终止合同及协议。……六、其它1.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及以前的补充协议有冲突的地方,以本次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独山高级中学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2018年度2019年度下学期高三学生总人数1221人,走读生77人,入住学生公寓(3)1144人,正常生791人(每人每学期热水收费180元,计142380元),分类学生353人(每人每学期热水收费90元,计31770元),嘉予新能源公司共计收热水费174150元。2019年9月份开学独山高级中学应按实际新入学学生人数向嘉予新能源公司支付使用热水费用,但独山高级中学以学校开学时受招生人数的影响,招收的学生人数仅满足入住学生公寓(1)(2),学生公寓(3)未有学生入住,未支付嘉予新能源公司热水费用。一审另查明,独山高级中学有学生公寓(1)(2)(3)共三幢,独山高级中学只招高中生,高中学制3年,即每幢学生公寓三年一个轮回入住一批学生。2019年9月的新生应该入住公寓(3)。依据黔南州教育局相关文件确定高中生招生计划,独山高级中学2019年招生1200人(另加自主招生60人),2020年招生1200人(另加特长生70人),独山三中没有在确定高中生招生计划的学校之列。由于独山三中与独山高级中学有关联关系,2019年、2020年独山高级中学均将约300人送到独山三中读高中,为节约开支、便于管理将剩余900人安排到学生公寓(1)(2)入住,导致学生公寓(3)从2019年9月至今无学生入住。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嘉予新能源公司与独山高级中学双方签订的《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及服务补充协议》及《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热水设备及服务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内容,应为合同纠纷,不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2017年12月8日《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及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将《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中的“甲方承诺使用热水人数达住校学生的95%,如达不到95%的使用人数,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每月每人20元补偿给乙方”修改为“甲方确保住在公寓(3)的学生数的95%使用热水,如达不到95%的使用人数,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每月每人20元补偿给乙方”,2019年5月15日《独山县高级中学学生公寓热水设备及服务补充协议》约定:“一、热水费价格从2019年2月春季开学起,热水供应采用包干制,热水仅用于洗浴,住校生每人每学期热水收费180元;甲方在开学报名后30个工作日内年级部向乙方交纳热水费,若违约,交纳滞纳金5%。”和每幢学生公寓三年一个轮回入住一批学生的客观实际,独山高级中学应将2019年招生1200人(另加自主招生60人)安排到学生公寓(3)入住,并扣除走读生按实际入住学生人数依照每人每学期热水收费180元计收热水费于开学报名后30个工作日内向嘉予新能源公司支付热水费。而独山高级中学由于与独山三中有关联关系,2019年、2020年将其招生1200人中的约300人送到独山三中(没有高中生招生计划)读高中,为节约开支、便于管理将剩余约900人安排到学生公寓(1)(2)入住,单方保护自己权益不受损失,导致学生公寓(3)从2019年9月至今无学生入住,损害了嘉予新能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得到的权益,存在违约。双方是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共同努力,促使共同赢利。而独山高级中学的上述行为违背合同本意。且双方的合同并没有约定,每一批新生先安排到学生公寓(1)(2)入住,剩余的才安排到学生公寓(3)入住。2017年12月8日《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及服务补充协议》约定:将《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中的“甲方承诺使用热水人数达住校学生的95%”修改为“甲方确保住在学生公寓(3)的学生数的95%使用热水”,如独山高级中学安排2019年住校生入住学生公寓(3),学生不愿入住,则不是独山高级中学违约。嘉予新能源公司诉请判决解除其与独山高级中学签订的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及学生公寓热水设备服务的补充协议,因独山高级中学于2019年、2020年均未安排足够的学生到学生公寓(1)(2)入住,导致学生公寓(3)从2019年9月至今无学生入住,而独山高级中学还坚持先安排新生到学生公寓(1)(2)入住,剩余的才安排到学生公寓(3)入住,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矛盾激化,故应予支持。嘉予新能源公司诉请判决独山高级中学向嘉予新能源公司支付热水器设备安装投资款731800元(按实际总投资款914750元的80%折旧款为731800元),但嘉予新能源公司主张热水器设备安装投资款为91475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嘉予新能源公司不同意对现有设备进行估价,对嘉予新能源公司现有设备价格不能确定,故不予支持。
嘉予新能源公司诉请判决独山高级中学向嘉予新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80元/人×1100人×8年=704000元,共计1435800元,此项主张是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必须承担乙方设备投入运营所剩年限的全部损失,即按过去一年实际用水人数以80元/人/年的标准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所剩合作年限的全部热水费”按1100人(小于实际2018年度2019年度入住学生公寓(3)1144人)进行计算,应予支持。依照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10)项“经营合作期满后所有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六条第1款“合同合作收费期满所有设备折旧资金归零,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约定,和结合本案独山高级中学生源减少的实际,独山高级中学在支付违约金704000元后,嘉予新能源公司的设备所有权理应归独山高级中学所有才不显失公平。
独山高级中学辩称其并未违约与事实不符。独山高级中学表示不同意解除其与嘉予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两个补充协议,但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2020年依然将其招生1200人中的约300人送到独山三中(没有高中生招生计划)读高中,将剩余约900人安排到学生公寓(1)(2)入住,未安排入住学生公寓(3),导致嘉予新能源公司的损失继续扩大,其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及两个补充协议名存实亡。故对独山高级中学的辩称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独山高级中学签订的《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及服务补充协议》、《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热水设备及服务的补充协议》;二、独山高级中学向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4000元;三、驳回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22元,由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722元,独山高级中学负担10000元。
二审审理过程中,独山高级中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嘉予新能源公司提交的项目费用分析表不是二审新证据,且也不能证实其安装设备的价值,故不予认定。
二审另查明,都匀市嘉予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已于2020年4月20日变更名称为“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嘉予新能源公司主张独山高级中学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主张独山高级中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嘉予新能源公司与独山高级中学所签订的《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独山高级中学学生公寓(3)热水设备服务合同》约定:“独山中学承诺使用热水人数达住校学生的95%,如若达不到95%的使用人数,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每人每月20元补偿给乙方”;再据双方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确保住在公寓(3)的学生数的95%使用热水,如达不到95%的使用人数,由甲方按差额人数每月每人20元补偿给乙方”。故依据补充协议甲方对使用案涉热水器设备人数的承诺由住校学生的95%更改至入住学生公寓3人数的95%。双方未约定解除权。现因黔南州教育局下发黔南教基发【2018】16号、黔南教基发【2019】24号文件调整各县市招生人数,黔南州2018年、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载明,独山县2018年的招生人数为2000人、2019年独山高级中学的招生人数为1200人,故未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公寓3,系独山高级中学对内部事务的管理。双方并未约定独山高级中学必须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公寓3。因此,嘉予新能源公司主张独山高级中学违约,没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是合同相对方有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本案中,独山高级中学承诺保证入住学生公寓3的95%的学生使用热水设备,但因招生人数大幅减少故难以满足学生公寓3的入住人数,故无人使用案涉热水设备非因独山高级中学未实现其承诺所致。嘉予新能源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嘉予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6民初5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44元,均由贵州嘉予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倪 安
审 判 员  袁丽娟
审 判 员  吴美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龙 飘
书 记 员  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