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川市一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7123号
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伙计开发区十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5305H。
法定代表人:叶晓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鹏,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吴川市一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海滨街道井头村后背坡。
法定代表人:梁华红。
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一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川市一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为1541元(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明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甄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