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779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枫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万达广场小区A22#-158(西拉木伦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枫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枫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枫尚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