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晋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323***与蔡鋆锋、常州晋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323号
原告:***,女,195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蔡鋆锋,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晋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西湖路南侧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晋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天宁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局前街鹤园东弄20号。
负责人:周玉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常州小微金融服务中心-303、305、306号。
负责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蔡鋆锋、常州晋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常州晋陵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天宁物业管理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攀
人民陪审员  李耀祥
人民陪审员  杜大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