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266号

申请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1079651200F。法定代表人:黄启宾。

被申请人: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曾用名:高碑店市星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北侧定慧路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4662225348Y。法定代表人:夏嘉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

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