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84执692号
高碑店市星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嘉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68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765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24元,缴纳执行费704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6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少量存款不能满足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剩余协助单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定市嘉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网发布。
六、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8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书记员 :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