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163号之一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大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
经营者:冉永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杰,员工。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25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76081C。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界墩西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58750874。
法定代表人:马祥斌,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
法定代表人:孙剑,董事长。
被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北侧定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62225348Y。
法定代表人:夏嘉庆,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硕融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方官镇梁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33636027XB。
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镇东王各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
经营者:刘彦明,经理。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宏伟钢材)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祺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兴公司)、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河北硕融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融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启诚钢材)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