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3民初44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育才街58号开元花园B2-2-1802。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梅,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北侧定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嘉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嘉媛,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李术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