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358号
申请执行人:***宏伟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B1TEM0E,住所地:***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冉永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7MA09P9292E,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62225348Y,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北侧定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嘉庆,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658750874,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界墩西一组。
法定代表人:马祥斌,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硕融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33636027XB,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方官镇梁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志海,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782280X7,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宏伟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硕融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5.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启诚钢材经销处、河北星光幕墙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硕融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泽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岳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