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西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能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42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广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申请执行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德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34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同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件(2018)云34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07日通过全国网络査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税务、民政、保险、车辆登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有两辆车牌号为云D×××××丰田车和云R×××××的江淮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于2020年12月07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重庆市大足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土地和房屋登记情况,经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于2020年12月07日到德钦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名下车牌号为云R×××××的江淮车;于2020年12月08日委托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名下车牌号为云D×××××的丰田车进行查封。于2020年12月07日向德钦县公安局申请布控被执行人***行踪。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未履行案款1400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00元。

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农  布

审判员 阿 茸 扎

审判员 何  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此里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