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西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24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迪庆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13497440W。
法定代表人:雷广波,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春,男,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国门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566218885Y。
法定代表人:王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9)云092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84614.53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2262.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划拨;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中有一辆车牌号为云S×××××的长安牌汽车,经本院反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此车辆。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进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在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宗土地及地上的三栋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未能处置。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本案实现债权数为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承办人通过电话通话及短信的方式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智玄
审判员  赵 涛
审判员  罗荣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