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财保84号
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小营乡辛霞线小营段。
法定代表人:韩秀青,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河北明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雷广波,任总经理职务。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迪庆西铁楼宇科技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金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