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焜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与***、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民初6329号
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上塘街51号。
经营者:陈晓敏,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原告父亲):陈久听,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21217387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中堡村。
被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1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谢芳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与被告***、温州焜伟建设有限公司、杨新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章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利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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