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42执异7号
异议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公司全体职工。
职工代表杨祥辉,女,194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
职工代表黄开政,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
职工代表周长建,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职工代表刘小红,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酉阳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和平路**。
关于***请执行重庆市酉阳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公司全体职工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公司全体职工的职工代表杨祥辉于2017年3月日以“不应提起执行异议而应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公司全体职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秦加红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