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莱芜鲁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执恢208号
莱芜***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中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莱芜***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0年9月25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中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