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002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5015140-1。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组织机构代码56688411-6。
法定代表人薛明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32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83051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