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恢2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延苓,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顾采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新港新天地会所/div>
法定代表人:时中花,总经理。
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8706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货款3587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8月9日,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因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1、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鲁01执恢146号案件中的到期债权3027923.62元;2、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203执207号案件中的到期债权1528799.68元。扣除执行费50279元缴国库,余款4506444.3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2020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