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20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大,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万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泰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张京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安东路146号涟水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顾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元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10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莲
书记员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