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绚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绚,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88411-6,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涟水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顾采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绚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淮开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