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4执保12号
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平城镇北召村。
法定代表人:任留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农机管理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晋0524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开户账号****的存款21万元,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开户账号****内存款2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