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4执保27号
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平城镇北召村。
法定代表人:任留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农机管理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晋0524民初5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开户账号*****内存款60000元、*****内存款1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申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