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2民催10号
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561334553F)。住所地:山西省晋城陵川县平城镇北召村,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平城镇北召村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
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429130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8年8月1日、出票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恒胜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背书人湖北恒胜机械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岑央波
人民陪审员  徐一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沈燕钦
代书 记员  田一茹